画家范曾与批评家郭庆祥之讼:贬损还是批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4日 14:12 南方周末

2008年2月,范曾在荣宝斋北京琉璃厂总店。 2008年2月,范曾在荣宝斋北京琉璃厂总店。 富敏荣在法庭上出示的范曾“流水线作画”证据之一:范曾正在作画,背景是范的一排“钟馗”。 富敏荣在法庭上出示的范曾“流水线作画”证据之一:范曾正在作画,背景是范的一排“钟馗”。 富敏荣在法庭上出示的范曾“老子出关流水线”证据。 富敏荣在法庭上出示的范曾“老子出关流水线”证据。

  □南方周末记者 李邑兰 发自上海

  《建党伟业》在全国上映,范曾的字也随电影一起出入各大院线———“建党伟业”四个字正是他题写的。

  年届七旬的范曾拥有多重身份。他是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学者、鉴赏家、国学家、诗人;也是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元文化特别顾问”;法国总统萨科齐还曾授予他“法国荣誉军团骑士勋章”。

  他最近的“身份”,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中的原告。

  保卫文艺批评?

  风波由一篇文艺批评引发。2010年5月26日,上海《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据判决书,以下简称“郭文”)。作者郭庆祥是收藏家、国内收藏机构玥宝斋的当家人,还是大连万达集团企业文化负责人。

  在这篇近两千字的文章中,郭庆祥不点名地批评“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说此人“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这些主观形容词,后来被法院认定为“贬损性语言”。

  四个月后,范曾将郭庆祥和《文汇报》一齐告上法庭。范曾的代理律师认为,尽管郭庆祥未点名,但文中描述,“足以让人推断是范曾”。郭庆祥后来承认,文中所指的那位“书画名家”,就是范曾。

  郭庆祥是第一被告。在诉状中,范曾提出“郭文”“主观武断,横加指责,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文汇报》是第二被告,范曾认为,“站在这个平台上,‘郭文’被多家主流媒体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范曾要求《文汇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郭庆祥索赔500万名誉精神损失费。2011月6月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判决书称,郭庆祥对范曾构成了名誉侵害:“‘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至于《文汇报》,名誉侵权责任不成立,但“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

  《文汇报》一起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媒体评论:“文艺批评已死”、“文艺批评可以休矣”。

  “这无疑是文艺界的‘彭宇案’。如果我说‘才能平平’都不行了,只能说‘才华横溢’,这会破坏文艺批评的批判性,只能说好话。”富敏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富是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郭庆祥及《文汇报》的代理律师。

  郭庆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准备上诉:“我是在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正当地维护一个收藏家敢说真话的权利。”

  一审判定对刊载“郭文”负有“过失”之责的《文汇报》也决定上诉。他们的主要理由是:“要保卫媒体开展文艺批评和学术探讨的阵地。”

  流水作业?技艺高超?

  对范曾“流水线”作画方法的批评,是郭庆祥与范曾争议的焦点之一。

  所谓的“流水线”作画,郭庆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就是:“画眼的连续数张画眼,画手的连续数张画手,画脚的连续数张画脚……批量作画,像流水线一样。”郭庆祥第一次目睹范曾“流水线作画”,是在16年前。

  1992年,郭庆祥放弃了经营多年的服装和家具生意,成立玥宝斋,涉足书画收藏与投资。第一次参加竞拍,郭庆祥花8万元拍下何香凝的花卉作品,花38万元拍下徐悲鸿的奔马图。后经专家鉴定,他拍下的奔马图并非真迹,高价拍来的画作转眼成了一张废纸。

  之后郭庆祥开始四处走访名家,研究艺术史。后来他的个人收藏包括吴冠中黄胄、潘天寿、李可染等近现代国画家的作品,那些十多年前入手的藏品,如今市场价格已经翻了数倍。

  1995年,郭庆祥入行三年后,时任荣宝斋画店副总经理米景阳找到他,称朋友范曾在法国购置了一处房产,资金上有些困难,希望他能帮忙买下范曾一批画。郭庆祥回忆:“米景阳告诉我的一个朋友,买范曾的画是摇钱树,能赚到钱。”那时,范曾的画是每平方尺4000元,单幅画3平方尺,合1.2万元。郭庆祥买下200张,付了两百多万元。不到一个月,100幅人物画就画完并装裱完成交到他手中,而且“不少形象大同小异”。郭庆祥心生疑问,怎么画得那么快?他还开玩笑地问周围朋友,是不是有人在帮范曾作画。后来他要求换20张画作,内容要不一样。很快,20张人物画换成花卉图,也完工了。

  等到画第二批100幅画时,郭庆祥决定去范曾的画室,那是两人初次见面。进入画室,郭庆祥看到:十张宣纸并排铺开,用磁铁固定在墙上的画板,范曾站在纸前,“批量”画钟馗系列,先画头、脸型,再画鼻子,画完由他的学生盖章,“像流水线一样”。

  郭庆祥在范曾画室待了两个多小时:“原本以为是在一个很小的画室,很精致地制作一件珍贵的东西,却像进入了一个大生产车间。”他偷偷对一同观看的朋友嘀咕:这都赶上复印机了。

  郭庆祥向南方周末记者强调,在以后十多年的收藏职业中,他看过许多画家作画,如石歧、吴冠中、王延年……“他们作画,都是一张张地画,流水作业的,至今我只见过这一个。”

  多年后,范曾的学生、中国艺术研究院专职创作员崔自默在网上贴出三张范曾在画室作画的照片。他本是赞扬老师绘画技艺精湛,对簿公堂后,郭庆祥的律师将这些照片送到公证处公证,作为范曾“流水线作画”的证据。

  在“郭文”中,郭庆祥还原了当年目睹的那一幕,并评论:“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高级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

  一审现场,范曾的代理律师李景芳当庭回应“流水线作画”:

  “这是艺术家独特的创作方式,每一个艺术家都有自己的作画方式。所谓流水线,是指在工业生产中,把生产分成不同阶段,生产出同一个产品。那画是同一张吗?尽管是老子,老子有不同的形态。谁见过老子啊,老子出关当时什么情况啊?那就靠艺术家的创作了。”崔自默也在“自默文化网”上发表文章《“流水作业”不好么》,为范曾辩护。文中称“范曾先生作画是向壁挥毫,所以是‘站立纸前’,其间需要的悬笔功力和悬臂辛苦可想而知”;“所谓的流水式作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是技艺高超的表现”;“齐白石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虾?徐悲鸿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马?李可染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牛?黄胄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驴?难以计数,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艺术的最高度。他们都有绝对的精品与代表作。”那年画室一别,范曾与郭庆祥再没有见面。

  “踢球不踢人,对事不对人”

  “郭文”并不是郭庆祥的第一篇文艺批评。四年前,郭庆祥开始在多家媒体发表批判性文章,行文一贯“辛辣”、“大胆”,在收藏界里得了“大嘴郭”的绰号。

  他在《当代艺术中的“丑态图像”,是“垃圾”还是商机?》一文中炮轰中国当代艺术:“浮现在人们脑海里的某些当代油画是‘傻’、‘呆’、‘痴’的图像符号,有时更有‘血腥’和‘恐怖’、‘暴力’和‘野蛮’,汇集成无数个使人恶心的‘丑态’画面”;“有的当代艺术家作品价格在国际拍卖市场屡创新高。他们的作品以画大头‘报名照’为特色……作品如放大了的照片画,并无艺术创造价值可言”;“在所谓的‘桃花’系列中,丑态恶心地、赤裸裸地表现男女苟合的淫荡场面,这难道不是一个身心极不健康或变态的人所为吗?”写“郭文”的起因,郭庆祥称是看到央视主持人赵忠祥与范曾在电视节目中的一段对谈。赵、范二人聊画,范曾说:“画分九品:可分为正六品与负三品。

  一品,谓之画家,作品赏心悦目:二品,谓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风;三品,谓之大家,作品继往开来;四品,已成大师,凤毛麟角;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赵忠祥他属于几品,范曾笑答:“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他常在主要媒体出现,夸大自己,还把‘流水线作画’说成是继承传统,我觉得是在歪曲艺术创作的态度,又讲国学,俨然一副做明星的感觉。”郭庆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5月,《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收到郭庆祥发来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编辑删掉了“更加尖锐,和创作无关,不适宜在报纸上发表”的言论。保留了对作品本身的分析、好坏评判。见报文章没有点名,也没有将范曾作品作为配图。“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主观批评性话语最终保留下来。

  “郭庆祥等人在文章中的语言具有侮辱性,是对个人的攻击。文章中的形容词诸如‘装腔作势,颇为俗气’、‘华而不实,稀缺内养’,虽为评画,实为评人。”庭审现场,范曾的代理人、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秋红说道。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将“侮辱性”换成了“贬损性”。因为这些“贬损性”语言,郭庆祥与范曾在多年后“重逢”。

  “鉴藏版”是《文汇报》2005年3月推出的专刊,多次刊登专家学者之间的不同看法和见解,“争鸣”栏目是“鉴藏”的知名栏目。《文汇报》的答辩状中介绍,郭庆祥曾经在“争鸣”发表《庸俗的清宫皇家收藏》,引来文化界和收藏界争议不断,随后,“争鸣”又刊登了署名“孙逊”的文章《盲目的文化自傲》,针锋相对地批驳了郭庆祥的观点。而在《画家的寂寞与热炒》一文中,孙逊则附议了郭庆祥在“郭文”中的观点,他也因此被范曾告上法庭。

  对文艺批评,《文汇报》有自己的评判标准:“踢球不踢人、对事不对人,不能对人格进行侮辱,但是通过作品反映人的才情,这是允许的。”“郭文”发表后,“争鸣”专栏编辑向几位文艺批评作者约稿,希望他们能从范曾的立场写一些文章,种种原因这些作者最终未能完稿。最后,一位作者主动找到编辑,希望刊发评论文章,主题是论证“范曾的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文章已经准备刊发,因为这起名誉纠纷案而暂时搁浅。

  在郭庆祥与范曾不相往来的十多年间,范曾画作的价格翻了数倍,2010年3月,胡润艺术榜公布2009年作品成交额前50名的中国在世艺术家,范曾榜上有名,仅次于赵无极和吴冠中。2010年末的嘉德秋季拍卖会上,他的代表作之一《竹林七贤图》拍出1568万元的高价,此前,这幅作品的估价在人民币320万元到520万元之间。

  同时,对范曾的赞扬与质疑也一直共存。范曾著《庄子显灵记》,季羡林为其作序,在序言中不吝赞赏:“我认识范曾有一个三步曲:第一步认为他只是个画家,第二步认为他是一个国学家,第三步认为他是一个思想家。在这三个方面,他都有精湛深邃的造诣。”范曾热心公益。据范曾作品主要代理机构荣宝斋估算,十年间,范曾进行的公益捐赠达5.3亿元。在汶川和玉树两次赈灾晚会上,范曾各捐出人民币1000万元。

  “郭文”中对范曾及其作品进行负面评价的语言,《文汇报》在答辩状中称,公众人物应有容忍的义务:“公众人物获得了知名度的同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关注,其隐私范围应当限缩,其本人及其作品应当允许更多的品评,包括负面的品评。如同球迷和足球评论员可以公开批评某个球星‘踢得如同梦游’,画家及其作品也无权拒绝收藏家、批评家挑剔的眼光”;“对于艺术作品,由于观点理念上、审美标准上、个人情趣爱好上的种种差异,意见发生争议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争论,都是正常的现象”。

  范曾在本案的代理律师薛秋红与南方周末记者约定了电话采访,但直到本文截稿为止,记者始终无法联系上代理律师和范曾本人。

  文艺批评有没有禁区?

  “法律上有一句话,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民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李显冬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了一起“利用小说侵害名誉权纠纷案”的案例:1987年,某杂志编辑金某以笔名发表了中篇小说《战火绕开这里》;后修改并改名为《雪山作证》,刊登在另一家出版社主办的杂志上。

  作者使用了现实生活中康丁(小说中的康戊)家庭主要成员的真实姓名,小说人物活动的特定环境与康丁家乡地理位置、地貌特征、历史沿革等几乎一致,并以此虚构了一系列故事,把凭空捏造出来的事实强加在现实生活中的真人头上,让这些人在虚构的故事情节里活动。金某辩称:小说非纪实小说,人物、情节、环境纯属虚构,小说的特征决定了小说不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更不会造成任何后果。

  法院最终裁决,金某侵害名誉权成立,理由是:金某作为专业文学工作者,熟悉小说的创作特征,且在当地工作多年,知道康某家族的名望声誉,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使活着的人蒙受羞辱和精神压抑等后果,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把现实真人写进小说,只顾追求文学效果,不顾真人的历史表现和社会的公正评价,随意虚构故事情节、刻画人物,客观上不同程度地丑化了他们的形象,此种违法行为与原告人格被贬低、名声被败坏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李显冬看来,范曾案与“小说案”有相似之处:虽然郭庆祥在“郭文”中并没有点名,但“所有具有常识的人,一看就知道指的是范曾,只要能特定的,就是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新宝则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权是否成立,构成要件有几条:“第一是违法行为;第二是损害的后果;第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第四是行为人的过错。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才会构成侵权。”2002年,足球明星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当时《体坛周报》刊登“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随后,《东方体育日报》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并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是范志毅。接下来的系列报道中,《东方体育日报》又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在《体坛周报》对出自不实消息来源的报道声明道歉后,《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

  范志毅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体育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终审判定范志毅败诉,并陈述理由:案件中争议的消息来源并非《东方体育日报》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

  此前,中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而在美国只有8%。范志毅案在当时被称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美国新闻法治进程中的著名案例“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促使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了这样的原则:政府官员要在指控媒体诽谤的诉讼中胜诉,除了必须证明新闻失实,还要证明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后来,这一原则的适用范畴又扩大到政府官员以外的公众人物。“沙利文案”中,法官的一席话成为经典:“我们以这样一个全国深刻认同的原则为背景来考虑本案: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不受抑制的、活跃和充分开放的,当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严厉抨击。”在范志毅案中,富敏荣是《东方体育日报》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新闻侵权的认定对文艺批评同样适用:“我们需要尖锐的批评。现在的文艺批评已经很弱了,实际上对整个文艺创作是不利的。每个公民可以有自己的主观评价。关键点是,不要故意捏造事实,有损他人人格。”陈新宝也认为,在“基本真实”的基础上,通过批评与反批评,才能实现“争鸣”:“批评需要进行主观判断,本身就会带有情感倾向,这是文艺批评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李显冬看来,“文艺批评本身无禁区,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但要做到既大胆批评又不至于引起法律纷争,“底线就是不能侵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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