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引发贬损还是批评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7日 10: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桂杰 实习生 陈璇

  “这些人其实才能平平,特别是有些‘大师’的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有些所谓的‘国画大师’之所以炫耀学问,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等,其实也是包装和推销的需要”…… 2010年5月,大连市收藏家郭庆祥在《文汇报》鉴藏专刊“争鸣”栏目上发表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批评文艺界所谓“大师”愚弄大众,还提到某位“名家”将画纸挂在墙上,进行“流水式”作画,作品不值得收藏。尽管郭庆祥没有在文中指名道姓,这篇评论文章还是给他带来了麻烦。4个月后,著名书画家范曾以侵犯名誉权将郭庆祥及《文汇报》告上了法庭,要求道歉和500万元的赔偿。

  郭庆祥是在进行正常的艺术批评,还是在侵犯范曾的名誉权?今年6月,北京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一审判决并没有给该案和由此引发的学界争议画上句号。郭庆祥在收到判决书后立即表示一定要上诉。6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主题学术研讨会,探讨该案的一审判决和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高校近二十名法学、传播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到场,发表对此案的看法。

  “这个案件针对的是艺术评论,而不是一般的新闻报道。”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说,“对于郭庆祥的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最好的方式是发表文章进行论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承受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和争议。”

  评论侵犯名誉权到底该如何判定?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松苗说:“根据司法解释,评论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有诽谤,基本事实是否属实;另外看有没有侮辱,是不是公正。”他认为,“任何批评都带有贬损性,都可以导致评价降低,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

  此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郭庆祥此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做出了“贬损”,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语,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说:“如果一篇文章指出的事实存在,评论者又根据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来强化他的观点,这样的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和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我们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激烈的论战。”

  学者考虑的是,司法究竟该如何对待舆论。“一种言论,你的感受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让法院运用法律来判断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显然也超出法院的能力范围。”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李丹林说。

  “事实的真相是唯一的,人们基于真相所做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却是多元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说,“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尊重,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评论者的批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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