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不要流水线 我们需要郭庆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1日 14:18 大江南收藏
“范曾诉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主题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专家呼吁捍卫文艺批评。
6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主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探讨该案的一审判决和相关法律问题。北京高校近20名法学、传播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到场,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展开论述。会上,与会专家认为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没有刻意捏造事实,诽谤、贬低范曾,因此不构成名誉侵害。与此同时,呼吁各界给文艺批评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 本报记者 曹辰 整理
各方专家呼吁捍卫文艺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郭庆祥的批评是正当的
张新宝教授主要谈名誉权侵权主要是诽谤和侮辱的问题,他认为诽谤要传播一个虚伪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做一些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的情况,它的前提是言论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
这个案子张新宝教授一直特别关注中间所发生的这些事实,但是郭庆祥对于范曾的艺术创作活动进行了批评,可能是不点名的,这样的创作没有什么艺术性,都在画钟馗,都是千篇一律的。我们学术是需要有批评,大家都说好关起门来相互吹捧是不可能进步的,批评是艺术、科学根本动力之所在。郭庆祥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制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你是怎么画的,人家就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涉及到侮辱方面,说你是混蛋、流氓,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说你艺术不行,说你这样的创作没有艺术性或者艺术性比较差,这样基本上可以归入侮辱的范畴。张新宝说自己是一个主张学术、科学、艺术、批评的人,基于这样的信仰他认为郭庆祥的批评是正当的。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
一个正当的批评,根本就不构成侵权
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表示,在他看来,学术批评和名誉侵权的底限,就是评论的时候只要不涉及到人格尊严就不是侵权,如果说事实问题的时候,这个东西只要基本真实,只要不是失实就不是侵权。
他认为,协调侵权和名誉权纠纷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因素,这里面特殊因素是指比如说公众人物之类的。涉及公众人物的话,关于学术批评和名誉权冲突和保护的时候,使用的标准是在一般标准基础上还要提高一些的。因此,就范曾与郭庆祥一案来说,完全是一个正当的批评,根本就不构成侵权。
北京外国语大学展江教授
案子判决出乎意料
展教授认为,这个案子判决是比较出乎人们意料之外。首先在事实和观点的关系上确实没有根据,他认为历史原因跟中国媒体转型有关,中国市场化媒体越来越强调事实和意见分开,但是评论中一定是观点和事实糅合在一起。如果针对评论法院作出裁决,现在具有贬损性,很显然法院所做相关的调查是非常不够的。首先,基本事实似乎没有质证这样的过程,也就是说被告提供了各种各样证据,甚至证人做了证明,证明评论中涉及到的事实都是有依据,或者基本上有依据。原告没有说具体侵权的事由,认为有贬损性,这样作为原告胜出基本理由。展教授看了所用言词,判决书引用所谓贬损性言词,按照他的看法数量也不多,程度是非常轻的。他相信以这样的标准,这种针对评论观点表达中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一般来说不太可能发生在传统大众传媒。传统大众传媒对于侮辱性非常敏感,何况《文汇报》这样的资深报纸,又是上海在特定文化氛围环境之下的报纸,这种可能性更小。
中国政法大学徐讯教授
论战是反驳批评意见最好的办法
徐讯教授则表示,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指出的事实确实存在,评论者针对这样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还加上形容词来强化他的观点,这样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有一些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不会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而在这个案件中,仅仅凭借“能力平平”、”、“逞能”、“炫才露己”等在判决中指出的几个形容词,是远远缺乏构成名誉侵权的逻辑论证的。
艺术批评家朱其
真正伟大的艺术家不怕别人骂
艺术批评家、独立策展人朱其参与研讨会,他认为真正伟大艺术家不怕别人骂,历史上很多艺术家前50年被人骂,后来50年进入辉煌的历史。不会有伟大艺术家作品被人骂成垃圾作品就卖不出去,你有什么好怕的。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写在“范郭案”研讨会之后
□ 弘之
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甫一见诸媒体,便引发舆论一片哗然,对昌平法院的判决质疑之声四起。究竟谁错了,错在哪里?此案的一审判决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与后果?这是公众关切的聚焦点,“术业有专攻”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亦然,而且更以犀利的专业目光作了“手术刀”式的剖析。
笔者参加了日前在京召开的“范郭案”研讨会,惜乎因事提前告退,好在有新浪网实录的补缺。诸位专家、学者的观点使我受益匪浅,更以为对此案的研讨是非常有意义、有价值的。不仅直接关系到捍卫学术争鸣、文艺批评的权利,而且事关公平和正义、社会文明与进步。
来自首都法律界、新闻传播界、文学艺术界的专家们参加的这个研讨会,给笔者的印象是与会者事先都做足了“功课”,发言踊跃,言简义丰,有理有据,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并重。“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就此案一审判决与会者的看法一致,均认为确实不构成侵权,昌平法院的一纸判决,起码是有失草率、有失法律准绳的。
之所以说法院一审判决不当,就在于作为名誉侵权诉讼,理当紧紧扣住构成侵权的几个要件,来判断是否存在诽谤与侮辱。遗憾的是,一审判决恰恰对这两大问题没有论说,只是称“‘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这样的判决在法学专家看来,“至少说明他们对名誉侵权案的审理是游离在专业之外的”,当然也就难以服人。一篇发表在主流媒体“争鸣”栏目的未点名道姓的批评文章,就招致名誉侵权诉讼,本身就置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于不顾。法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至于滥用这一权利那另当别论,比如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而从郭文的内容来看显而易见是基于客观事实、一己之见的评论。他有这种表达自由、批评自由的权利。郭所指出的“流水线作画”的事实是否存在?如确实存在这种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的话,那么这种降低就是公正的,就无可指摘。判决书罔顾、回避“流水线作画”的事实,却引用郭文中“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等所谓贬损性言词,来认定构成侵权,更是强词夺理。既然是批评,就要“好处说好,坏处说坏”(鲁迅先生语),就免不了说些令批评对象感到不中听的话。倘若批评得在理,即使有些措词尖刻些或不大准确,那也不能动辄就扣上“侵权”的帽子。
一审判决的要害和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在于,它根本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郭庆祥说得好,“文艺批评的要义就是针砭文艺创作中那些浮夸之风和不健康的庸俗化倾向,千篇一律和缺乏真诚的创作态度一直是多少年来文艺批评应当‘痛斥’的沉疾”, 郭发表在《文汇报》上的那篇文章纯属文艺批评的范畴,指向是很明确的,是切中时弊的,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当为这种真切的、有正义感、难得一见的批评叫好才是。关注、跟踪当下的文艺事件、文艺思潮、文艺现象、文艺作品,及时、鲜明地提出自家的观点,是批评家、亦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文艺要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强有力的文艺批评来助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必须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文艺批评的生态环境,惟此方能广开言路,让人讲话,讲真话,评是非,论短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如果被批评方不同意、不容忍批评方的意见,尽可以通过媒体进行笔墨官司展开辩论,澄清事实,以使公众对评论所涉及问题有较为明晰的了解,对评论公正与否有较为正确的判断。真理总是越辩越明,公道自在人心么。怎么能“老虎屁股摸不得”,一触即跳,甚至告人名誉侵权呢?而昌平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板子打在了当今我们迫切需要匡正社会错误取向的“亮剑者”身上,不能不说是对文艺批评乃至整个文艺事业的一种灾难性打击。本来就绵软乏力处于边缘状态的文艺批评,岂不是雪上加霜?文艺批评者岂不是更噤若寒蝉?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岂不是更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惹上什么官司?而“歌德派”、“温吞水式”批评家,若大行其道,对我们的文艺乃至整个社会进步又有何益处呢?
“讨论好,大有益。”首都各界人士研讨范郭案,与会者坦诚直言,对真理的追求,对法律公正的呼唤,溢于言表。这样的研讨会无疑是有益于学术进步,有益于法治精神弘扬,有益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想来当能在更大范围内唤起人们对正义、文明、进步和社会良知的担当之责。这,或许是由范郭案引发的一个积极的情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