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拍卖法》迫在眉睫:是加强监管还是应该松绑

2017年03月07日 07:36 新浪收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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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涛

  近期,国家商务部颁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主管中国拍卖行业的商务部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拍卖管理办法》以来的又一个部颁政令。

  在这之前,2013年3月1日,作为拍卖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文化部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0日国家文物局制定出台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以上几个相继出台的政府部门规章,都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和细化对于拍卖行业的管理,规范拍卖市场秩序、遏制各种拍卖违法行为,提倡和促进网络拍卖健康有序的发展等基本宗旨。

  笔者一直以为,拍卖就是一种销售方式,应该把拍卖与其他行销行业一样对待,不应该过分强调对拍卖销售的监管。世界各国对于拍卖企业大多没有特别的监督制度,所有商业行为都应该在共同的刑法、商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下行事。惟我国独有的《拍卖法》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加强对于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出台的。而当今的司法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网络拍卖等行为实际上已经逐渐超出了《拍卖法》的监管范围。而《拍卖法》对文物艺术品、农副产品等拍卖行为又有着众多不合理的限制和约束。因此,此时的当务之急是应该大刀阔斧地修改《拍卖法》!

  拍卖业出现的诚信问题与国内各行业出现的诚信缺失属于共通的社会问题,当社会没有真正建立起法律规则的观念,当人们没有公益意识,没有对于违约撒谎的羞耻感时,拍卖过程中的诚信问题是难以真正解决好的。

  从市场角度上来看,作为中介商,拍卖企业的长久经营依靠的是自身辛苦积累起来的企业品牌。有品牌就有生意,知名度高,美誉度和信誉度更好的企业才可能进一步做大做强,这是市场可以自我调节,优胜劣汰的功能。整治“假拍”、“拍假”已经呼吁了很多年,似乎仅仅靠外部喊话,很难成功有效地进行消除。为什么资产类拍卖企业很少出现“假拍”、“拍假”的问题,因为委托人会进行监督,竞买人、买受人也会监督,这源自于各自的利益、权利和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假拍”、“拍假”主要出现在艺术品拍卖企业当中,“拍假”的问题更由于鉴定的难度与公信力缺失,有着更加复杂的缘由而不易简单定论。由于取证难的问题,对于“假拍”和“拍假”一直没有简单易行、具备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如今的艺术品拍卖行的买家、卖家心中都有一杆秤,哪家公司可信,哪家公司“水”多,大家心里都很明白。出现纠纷人们都会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根本不用政府去管,市场自然会进行优胜劣汰的调节,作假者迟早会混不下去的!

  关于《意见》中指出,“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不具备拍卖资质企业开展的各种名义竞拍等变相经营性活动,”这可能依旧只能是一句口号。很多地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拍卖活动大多都是不具备拍卖资质的机构在做,司法拍卖也被没有拍卖资质的网站在进行操作。十几年下来了,解决和查处了没有?就算是社会上某些非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具有执法功能的工商局处理过吗?管的过来吗?连对于《拍卖法》的理解都众说纷纭的情况下,解决的可能性似乎微乎其微。

  从市场趋势和当前经济形势的角度上看,目前政府要为企业做的主要事情是放权松绑,只要大家依法照章行事、依法纳税,应该放任企业去自谋生路,寻找发展空间。

  对拍卖企业的放权松绑应该先从修改《拍卖法》做起。法律应该依照拍卖的各个法律关系将监督拍卖的权力交给拍卖的各方当事人。面对所剩无几的公物拍卖,是否拍卖企业有“照”一定还要有“证”?允许“自营”拍卖有什么不好?拍卖前是否非要做公告?预展的时间是否必须要两天以上?拍卖佣金的限定、拍卖笔录是否还有必要?第61条免责条款是不是应该进一步细化?这应该是政府部门迫切需要去考虑的事情。取消了无益的约束,使得《拍卖法》的规定更加科学准确,拍卖市场才会带来更大的飞跃!

  关于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建立拍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服务失信“黑名单”等制度,是一个加强行业监管的好方式,但这在艺术品拍卖领域也说了好几年了。如今,法院有欠债人的名单,银行有透支人的名单,而并没有建立起整个社会的信誉“黑名单”,拍卖业的“黑名单”做不到与整个社会的信誉体系相联系,对于失信者、违法者的制约依然是不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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