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3月15日,纽约佳士得“宗器宝绘”藤田美术馆藏中国古代艺术珍品专场拍卖中,31件文物艺术品除两件流拍外,其余29件总成交额2.628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8.117亿元。成交过亿元人民币的共有4 件书画和4件青铜器,其中宋代陈容《六龙图》以4896.75万美元(约合3.3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落槌,网传大半拍品为中国买家竞得。
此场拍卖会的成绩,呈现出两个问题:其一,这样的中国艺术珍品专场拍卖,在距离上,委托方日本藤田美术馆离中国要比离美国近的多,并且事先可以预见主要竞买人应当会是中国买家,为什么委托人愿意舍近求远到纽约拍卖,而不选择在中国拍卖?其二,为什么中国买家愿意远渡重洋到海外拍卖场上相互厮杀,并不惜以天价拼抢失散在海外的文物艺术品?
先说说第一问题。
日本藏家愿意选择国际大型拍卖公司佳士得拍卖,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观点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拍卖企业拍卖经验和招商能力问题。其实,中国名列前茅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虽与西方老牌拍卖企业相比历史非常短暂,但就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而言,其招商能力并不比西方老牌拍卖企业弱,甚至更胜一筹。藤田美术馆之所以不选择来中国委托中国拍卖企业拍卖,主要原因是顾虑中国文物艺术品法律制度的不利因素。影响境外中国文物艺术品入境拍卖的门槛和风险主要有三:一是文物艺术品入境税收,二是流失文物入境法律风险,三是文物拍卖政策不确定性。
假定日本藏家将这批藏品委托中国拍卖企业在中国拍卖,那么将会面临三道高高的门槛和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首先,中国文物艺术品入境手续繁杂、税收重。法定关税为12%,2012年暂时下调至6%,2016年再次暂时下调为3%,但是入境预征增值税17%一直保持不变。委托中国拍卖企业在中国拍卖,将面临一大笔税收支出和繁杂入关手续。
其次,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被劫掠的文物以及因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原因流失国外的中国文物有超过1000万件之多,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国家文物局2016年发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藤田美术馆藏的这批中国文物艺术品中,有些来源出处清晰,属于民国时期通过买卖方式流到日本的,但是还有些藏品,尤其是几件商代晚期青铜器,没有明确来源和出处。一旦入境,很可能涉及流失文物法律追索问题,安全没有保障。
第三,在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上,按规定,所有不属于被盗窃、盗掘的文物以及不属于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只要能证明确系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都应当能通过拍卖交易流通,但是实际上能否上拍却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按规定,文物拍卖前,文物拍卖企业必须将征集到的文物先行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很多合法文物也会被限制上拍。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对珍贵文物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国家只在极个别时候才会行使这一权利,更多时候是限制上拍。因此,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会上,像青铜器这样的珍稀文物非常少见。
正由于入境税收和文物审核门槛太高,上拍与否的不确定性较大,将大量本应能入境在中国拍卖交易的境外文物和艺术品挡在国门之外。这是国外藏家不愿选择中国大陆拍卖企业的主要原因。
再说说第二个问题。
这次纽约佳士得藤田美术馆藏中国古代艺术珍品专场拍卖,据网传大半为中国买家竞得,这场拍卖会至少有10亿元来自中国。以往我关注较多的是入境关税问题,认为将这些流失境外的文物艺术品带回国内,买家还需承担一大笔入境税。为此,曾多次撰文呼吁改革和降低艺术品入境税收。这一次笔者想从另一角度,就中国买家在境外拍卖会上高价争抢文物艺术品的行为进行分析。
中国买家在国际拍卖场上花钱购买文物艺术品,这本无可厚非,况且其中不乏爱国志士,具有让流失文物回归祖国的高尚情怀,本不应该妄自猜度他们的动机。但就这次拍卖会而言,中国买家天价争抢文物艺术品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存在以下三方面可能:
其一,抬高中国文物艺术品在国际拍卖市场上的价格,客观上增加了海外失散文物艺术品回流的难度。
其二,抬高中国文物艺术品在国际拍卖市场上的价格,对国内现有文物(合法的和非法的)的流失直接或间接地起到刺激作用。
其三,在国际拍卖场上天价购买艺术品的行为中,可能存在以购买文物艺术品这一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向境外转移资产的事实。在这次拍卖中,4件过亿元的青铜重器,并无明确来源出处。我们可能曾一度担心买家将这些青铜器带回国时如何缴纳高昂关税和增值税问题,但也许我们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有些买家可能根本没有想过将这些文物带回国。由于我国目前在某些政策方面,对在境外购买艺术品的管制力度比对境外投资房地产或并购企业要宽松得多,因此,买家可能一开始就选择将文物继续留在国外,而不是带回国(当然高昂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或者高价购买文物艺术品并不是其真正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如何轻易实现资产境外转移。而且与我国相比,境外有着相对完备的艺术品金融环境,很多金融机构与国际大牌拍卖公司有艺术品金融合作协议,凡是这些大牌拍卖公司拍卖的艺术品,均可在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或担保,这意味着,这些文物随时可以变现或部分变现,因此,这些文物实际上成为了优良资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过高的文物艺术品入境政策,人为地将大量文物艺术品交易挡在国门之外,不仅不利于文物回流,存在高税率低税收的尴尬,而且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对境外购买文物艺术品相对宽松的管理政策,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资产境外转移。
在家门口垒起高高门槛,同时却敞开了应该关闭的窗。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需尽快拆除门槛关好窗。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拍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