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文交:协议转让模式新系统上线

2017年07月25日 09:43 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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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交易客户:

  我艺术品中心交易系统自4月29日停止交易部署建设新系统以来,历时两个多月,在我艺术品中心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与各位交易客户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现已进入收尾阶段,新系统将于近日上线,并挂牌新交易品种,请大家及时关注我艺术品中心公告。

  由于新系统在交易模式与功能实现上较原系统均有变化,为了更好的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营造一个健康活跃的交易环境,原交易品种需在重组、转板后进行交易。我艺术品中心将陆续发布原有25个品种重组转板并复盘交易的公告,详情请大家及时关注我艺术品中心官方网站。

  甘肃文交艺术品中心

  2017年7月21日

  相关阅读:

  1、甘肃文交艺术品中心文化产品交易平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甘肃省文交艺术品中心文化产品协议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文化产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文化产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中心开展的文化产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中心交易的文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1。甘肃特色文化产品2。伏羲始祖文化产品3。祁连山文化产品4。河西文化产品5。敦煌文化产品6。丝路文化产品7。黄河文化产品8。民族民俗文化人文产品9。影视动漫等知识产权及其衍生品:10。宗教类文化产品11。博物馆复仿产品12。书画及书画名家著作13。电子版书画14。陶瓷艺术产品15。古董文化艺术产品 16。刺绣艺术产品17。非遗类文化产品18。茶文化产品 19。酒文化产品 20。古藏品文化产品 21。中华草本文化产品22。花卉文化产品 23。文化人才及其相关产品 24。木器文化产品 25。紫砂文化产品26。珠宝文化产品27。玉器文化产品28。赏石文化产品 29。工艺品 30。文旅产品 31。数字资产及域名、商标、专利 27。动漫IP及动漫门票 28。多媒体 29。体育IP及体育门票和体育衍生品30.VR、AR等文创产品。

  第五条 本中心所有产品以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招投标等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中心将按统一评分标准在固定周期对转让系统中所有文化产品进行评分,低于一定评分标准的品种将进入ST板块,当藏品进入ST板块一定次数时,本中心将发布该藏品的退市公告,并启动退市流程。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七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客户文化产品交易及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本中心不参与文化产品交易行为,不承担文化产品交易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本中心客户是指依程序在本中心注册并签订客户协议,并自愿接受本中心的服务、管理与监督,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交易基础

  第九条 客户自愿参与文化产品交易,自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因文化产品属性的多样性,具体各产品交易应以其交易细则为准,客户应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产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十条 客户应当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产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

  第二节 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本中心标准化权益类品种交易遵循非持续挂牌交易原则,非标准化权益类品种以官网挂牌公告中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本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交易清算时间为15:30至17:00。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本中心市场休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休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挂牌文化产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该产品的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实名制客户交易制度。客户应认真填写《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并在客户注册页面填入正确的身份验证信息,上传相关证件照片,并完成银行账户身份验证和绑定后,方可注册开户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客户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文化产品交易的资金。

  第十五条 客户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通过客户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转让系统进行文化产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客户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本中心无关。

  第十六条 文化产品在本中心协议转让系统中的挂牌价由产品的属性及市场决定,具体以各产品的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文化产品可以设置不同幅度的最小变动价,具体的最小变动价以该产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节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账户与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绑定,用于交易账户和挂牌账户的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客户在本中心开户后分别生成交易账户(主账号)和挂牌账户(副账号),交易账户用于文化产品的交易交割,挂牌账户用于文化产品的托管挂牌。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主账户可直接登录合作商城,且资金和持仓可在商城账户与系统账户中由客户自行划转与划拨,以满足不同的交易需求。

  第四节 入场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作商城将符合规定的文化产品推荐至本中心,由本中心对其进行审核。向本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的,视为申请人同意接受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协议转让系统中文化产品上市挂牌价以各产品在合作商城中的销售价为主要参考依据,有特殊需求的文化产品挂牌价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拟入场文化产品经本中心按相关要求审核通过后,将在本中心官网上发布相关公告并受理入场登记。

  第二十四条 拟入场的文化产品须经本中心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本中心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托管入库后,方可登记挂牌交易。

  第五节 入场

  第二十五条 文化产品转入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填写《文化产品交易平台转板申请表》,提交包括交易产品名称、编号、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客户提交《文化产品交易平台转板申请表》后,转让系统将进行数据处理,并更新至交易账户中。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提交《文化产品交易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实行文化产品线上线下流通交割制度,已入场的文化产品在任意交易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交割,已交割的文化产品也均可在任意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请入场,但已提货的情况除外。

  第六节 买方或卖方挂牌操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指挂牌交易是指客户提交买入或卖出某种文化产品的需求,在转让系统的买方挂牌或卖方挂牌中显示其订单的业务过程。

  第三十条 买方挂牌是指客户填写某种文化产品的买入订单,该订单包括买入产品名称、编号、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客户账户名等信息,客户填写该订单并提交后,系统将会在该品种挂单区域内显示该订单。

  第三十一条 卖方挂牌是指客户填写某种文化产品的卖出订单,该订单包括卖出产品名称、编号、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客户账户名等信息,客户填写该订单并提交后,系统将会在该品种挂单区域内显示该订单。

  第三十二条 客户挂牌后,可在当日任意交易时间内撤销订单,若已摘牌,则该订单无法撤销。

  第七节 买方或卖方摘牌操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摘牌是指客户在转让系统中进行摘牌操作,而促成订单成交的业务过程。

  第三十四条 卖方挂牌和买方摘牌是同一交易过程的两个部分,交易完成后文化产品转入后者账户;买方挂牌和卖方摘牌为同一业务过程的两个部分,交易完成后产品转入前者账户。

  第三十五条 摘牌操作后,交易标的物持仓数量实时更新,可卖数量5个交易日后更新。摘牌操作后,转让资金账户数据实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协议转让中相应产品将采用盈利消费制度,客户的盈利额中有一定比例资金将转换为兑换产品积分,兑换产品积分可在商城中兑换转让系统中的相应产品,具体以各产品挂牌装让公告为主。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协议转让中部分产品卖出低于成本价时将产生一定比例的消费积分,消费积分可在合作商城中兑换相应消费品,具体以各产品挂牌装让公告为主。

  第八节 提货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在转让系统的任意交易时间内填写《提货申请表》,包括所要交割的产品名称、编号、数量等。

  第三十九条 客户提交《提货申请表》后,转让系统将在当日收市数据处理中将该客户交割产品数量转入其商城客户账户中。

  第四十条 本中心的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清算完毕后到账的方式。

  第九节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对文化产品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违规行为及其他需要监控的行为将予以重点监控。

  第四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客户的权益,本中心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临时停牌措施。

  第四十四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中心有权认为是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暂停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本中心认为不活跃的文化产品、有较大争议的文化产品或者已经全部完成交割的文化产品,本中心有权对其启动退市程序,退市标准以该文化产品的相关公告为准,文化产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由本中心制定、修改和变更,届时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变更具体内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文化产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

  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

  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中心客户参考。如客户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中心无关。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中心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客户参考。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五十条 如果公布的信息与本中心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公布的一切信息的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对客户的文化产品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客户应当予以配合。本中心有权要求相关客户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中心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本中心的问询,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说明。

  第五十三条 如客户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客户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中心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产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有修订的,将于本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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