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防风险

2017年07月27日 11:11 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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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行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新疆近日出台了《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专门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

  7月上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办法》指出,自治区金融办公室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行使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能,会同自治区宣传文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国土资源、工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各地州(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

  该《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治区金融办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包括风险提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以及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对拒不整改继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治区金融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各地州设立交易场所,除应当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应当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初审并出具意见、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交易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有效控制风险,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努力维护市场稳定。

  《办法》要求,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同时,交易场所应设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基金,用于投资者风险教育、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及弥补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交易场所业务活动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等。

  此外,《办法》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据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新疆规划和指导交易场所的设立,规范和约束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理顺和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各类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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