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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顶山茶叶交易所普洱在线专题链接:http://collection.sina.com.cn/zt/mengdingshan/index.s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顶山茶叶交易所普洱在线(以下简称“普洱在线”)现货挂牌业务,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洱在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结算、提货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洱在线、产业服务商、交易商指定提货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现货挂牌是指符合条件的产业服务商通过普洱在线交易系统公开挂牌批量销售商品,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并按照交易规则摘牌、提货或挂牌转让的业务过程。
第五条 挂牌转让是指交易所将持有的商品通过普洱在线交易系统再次卖出的业务过程。
第六条 产业服务商(A类)是指经批准,在普洱在线板块挂牌销售符合茶交所相关规定的商品的企业。
第七条 产业服务商(B类)是指协助产业服务商(A类)分销或包销商品的普洱在线板块产业经销商或交易商。
第三章 挂牌
第八条 现货挂牌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产业服务商(A类)、产业服务商(B类)和交易商。
第九条 产业服务商(A类)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必须是在普洱在线板块开户并完成帐户绑定的交易商;
(三)拟挂牌的商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茶交所交易平台标准,并由产业服务商(A类)对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四)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普洱在线板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产业服务商(B类)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产业服务商(A类)推荐,其提出申请并经普洱在线运营主体审核通过的产业经销商或交易商;
(二)具备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要求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产业服务商(B类)的义务:
(一)协助产业服务商(A类)开展市场推广,组织承销商参与承销;
(二)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普洱在线板块现货挂牌商品摘牌及挂牌转让交易;
(二)享有普洱在线提供的交易、提货、结算、信息及其它服务;
(三)使用普洱在线提供的相关设施;
(四)申请参加普洱在线举办的活动;
(五)其它依法可享有的有关服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普洱在线板块《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提货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和细则;
(二)接受普洱在线运营主体和茶交所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系统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信息;
(六)维护普洱在线运营主体和茶交所合法权益,对不得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七)实时关注普洱在线网站(www.mdstea.net),关注普洱在线板块公布的与交易商有关的规则、公告等信息;
(八)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普洱在线运营主体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茶交所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四)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产业服务商(A类)应对挂牌的商品拥有所有权或者拥有可以依法处分的权利。所挂牌的商品未设置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未被法院或其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六条 产业服务商(A类)应向普洱在线板块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经普洱在线运营主体审核同意并签订《现货挂牌协议书》后,方可开展挂牌相关工作:
(一)普洱在线板块与产业服务商(A类)签订《现货挂牌协议书》;
(二)资质文件:产业服务商(A类)主体资格文件、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商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仓储、保险及物流相关说明和文件;
(四)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现货挂牌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产业服务商(A类)按普洱在线板块和茶交所要求,将拟挂牌的商品送入指定提货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指定提货仓库所属单位签发《商品入库单》;
(二)签订《现货挂牌协议书》;
(三)普洱在线根据《商品入库单》记载情况,签发《挂牌商品入库托管单》;
(四)产业服务商(A类)缴纳相关费用及相应保证金后,普洱在线在其官网平台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所挂牌商品的相关参数;
(五)产业服务商(A类)组织推广,促进交易商摘牌和提货;
(六)退市时间。根据《挂牌公告》所确定的退市时间及相关要求,由普洱在线交易商或产业服务商(A类)通过普洱在线交易系统统一对挂牌商品进行退市下线。
(七)商品上市。根据《挂牌公告》所确定的上市时间,挂牌商品统一上市。
第四章 挂牌转让
第十八条 挂牌商品转让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普洱在线有权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普洱在线挂牌商品转让业务按照现款现货、全款买卖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通过茶交所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摘牌商品或者将持有的商品挂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第二十一条 商品的挂牌转让采用点选挂牌摘牌的方式成交转让。买卖双方可通过普洱在线板块摘牌或挂牌卖出包含商品代码、转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的商品。买卖双方在其报价匹配成交后即视为双方已签署了交易系统客户端所公示的《商品购销电子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后,买方即可按普洱在线的相关规定提取货物。暂不提货的交易商或持有商品的交易商也可以继续委托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继续代为保管商品,并享有随时挂牌转让商品的权利。交易商未提货前,视为委托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代为保管所持有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均应按照该商品《商品上市公告》所公告的收费标准向茶交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普洱在线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费率,但应提前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报价的最小单位以《挂牌公告》为准,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普洱在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小变动价位。
第二十五条 普洱在线对挂牌商品转让交易实行每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每一商品当日的涨跌幅度为10%。普洱在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日或单日的涨跌幅限制。
第五章 退市
第二十六条 普洱在线对所有挂牌商品均可设定上市转让期限并在《挂牌公告》中公告。当某一商品达到该商品《挂牌公告》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由普洱在线公告退市。
第二十七条 对计划退市的商品,普洱在线应提前发布《商品退市公告》。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八条 茶交所和指定结算银行共同完成对交易商的资金结算,包括货款结算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结算采取每日结算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实时记录交易商资金和商品持有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平台对交易商资金和商品持有量进行统一结算,由指定结算银行对资金进行划转。
第三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09:0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茶交所提出申请。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 仓储与提货
第三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可以委托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代为验收和保管商品。所有持有商品的交易商在未提货前,均视为已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保管所持的商品。
第三十二条 委托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代为保管商品的交易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逾期未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交易商自行负担。交易期内的仓储服务和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商品《挂牌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持有商品的交易商可在普洱在线公布的时间内注册提货申请。提货申请注册成功后,将根据普洱在线规定的方式办理提货。在提货前也可以注销提货申请,注销成功后将转为持有量继续参与交易。
第三十四条 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为配送。自提是指交易商到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提取货物;代为配送是指提货仓库根据交易商委托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配送至交易商指定详细的收货地址。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申请自提,应通过普洱在线交易客户端在交易时间内申请,提交提货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详细的收货地址等信息。在规定的提货时间内,交易商凭提货信息到指定提货仓库提货,货物装车时需在现场监督验货。货物装车完毕并离开指定提货仓库后,表明交易商对商品的数量及质量已无异义,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将由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申请代为配送,应通过普洱在线交易客户端在交易时间内申请,选择指定提货仓库并提交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指定提货仓库审核信息无误后在两日内安排货物配送出库。
第三十七条 盈利交收:交易商通过在普洱在线摘牌挂牌转让商品,由于价差产生盈利的,要求将该商品单笔盈利部分的30%转换提货积分进行商品交割。商品交割的数量必须是普洱在线规定的该商品最低交收单位的整数倍。如提货积分不足一件的,系统将进行提货积分累计,直至达到一件后进行交割。提货积分交割为商品指定交割价。交割的商品由产业服务商(A类)负责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送达,相关物流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易商应保证收货地址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否则将承担邮寄损失及可能发生的货损。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普洱在线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金管理制度、当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暂停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公告制度等,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普洱在线有权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止的,茶交所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第四十条 挂牌商品转让过程中,出现普洱在线认为交易商可能存在单独或者合谋,操纵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茶交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对其账户的交易和提货行为等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因在交易和提货过程中而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由茶交所协助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争议及解决
第四十二条 产业服务商(A类)、产业服务商(B类)、交易商对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等文件中的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数量争议处理
(一)交易商选择到指定提货仓库自提货物的情况下,交易商提供提货单号,并以现场签字签收作为完成提货的依据。如发生数量缺失,交易商应拒绝签字签收,并当面与指定提货仓库人员核实,指定提货仓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货物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及签字签收后,指定提货仓库对交易商提出对货物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二)交易商选择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配送货物的情况下,如在收货时发现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指定提货仓库确认补发货事宜。指定提货仓库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交易商签收后,指定提货仓库对交易商提出的对货物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第四十四条 质量争议处理
(一)交易商选择到指定提货仓库自提的情况下,交易商提供提货单号,并以现场签字签收作为完成提货的依据。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交易商可以拒绝签字签收,并联系产业服务商(A类)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产业服务商(A类)确认异常情况属实后负责当场调换。货物在办理出库手续及签字签收后,产业服务商(A类)对交易商提出的对货物的质量异议概不负责。
(二)交易商选择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配送的情况下,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产业服务商(A类)确认调换货事宜。产业服务商(A类)确认后在收到寄回货物之后,三个自然日内免费调换破损的货物,并承担换货产生的运费。交易商验收确认签字并在配送人员离开后,产业服务商(A类)对交易商提出对货物的质量异议概不负责。
(三)若交易商收到的货物疑为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的货物,交易商需当面与提货处工作人员或配送人员核实。交易商可选择挂牌商品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1)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交易商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产业服务商(A类)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四)若因质量争议无法解决导致需要向产业服务商(A类)退货的,产业服务商(A类)按照挂牌商品提货时的价格办理退货。
第四十五条 指定提货仓库应遵守其与茶交所签订的协议书,妥善存储和保管挂牌商品,保证交易商提货。因设施设备状况或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提货仓库承担。
第四十六条 挂牌商品不符合挂牌标准的,属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产业服务商(A类)是挂牌商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应就挂牌商品的质量问题向交易商承担责任。交易商在提货时对商品产生质量异议的,应提交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质检报告为准。产业服务商(A类)如认为商品的质量问题系由仓储、物流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可向相应主体主张赔偿。
第四十七条 指定提货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应由普洱在线选定。如发生质量、数量等争议问题,普洱在线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协助解决争议问题。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提货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普洱在线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普洱在线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归责于茶交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过大、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
(四)普洱在线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普洱在线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价格区间限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因异常情况及茶交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普洱在线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普洱在线提供商品挂牌及转让交易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发布服务。
第五十二条 普洱在线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市场行情:包括挂牌商品的发行价、当日均价、涨跌价位价格区间、成交量、成交金额、库存量等;
(二)挂牌商品的相关信息;
(三)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对其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一)当日成交查询:查询交易商当日成交记录;
(二)当日买卖查询:查询交易商当日买卖记录;
(三)历史成交查询:查询交易商历史成交记录;
(四)历史交易查询:查询交易商历史交易记录;
(五)资金查询:查询交易商资金余额及划转记录;
(六)持有量查询:查询交易商商品持有量及历史记录;
(七)提货查询:查询交易商提货记录。
(八)其他信息查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普洱在线有权根据需要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产业服务商(A类)、产业服务商(B类)以及交易商配合普洱在线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现货挂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产业服务商(A类)和交易商应友好协商或由普洱在线运营主体调解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的,向雅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普洱在线。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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