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林:法律归法律 言论归言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3日 15:45 新浪收藏
新浪收藏讯 6月23日下午2点,“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北京举行。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曾就画家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次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将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进行,新浪收藏频道作为独家网络媒体支持全程报道。
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教授也在研讨会上谈了自己的心得:首先,关于诉讼文章还有司法裁判的问题。他认为诉讼文章还是让人有不舒服的感觉,这已经涉及到对人身本身的一种表述。但对于一种言论,主观上的感受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那么让法院通过运用法律来去判断它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显然也超出法院能力的范围。他认为应该在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法律归法律,言论归言论,否则的话法律拥有更多资源强势群体和个人,作为个人的权柄,这个时候社会正义很难实现。
第二点,关于公众人物是不是容忍义务的问题。他看到在《文汇报》答辩当中,也提到了公众人物应该承担一定容忍的义务,个人在本案当中,作为原告来说不是一个事实需要他容忍的问题,如果他对于诉讼言论非常不舒服,他没有容忍的义务,因为容忍这个问题从美国的判例和相关说学,容忍更多强调在名誉权案件当中,作为公共官员这部分公众人物对于对他的可能会构成失实和不当言论的容忍,而不是把这种情况放到其他群体或者其他事件。
第三点,关于言论的问题,司法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会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艺术评论、学术争鸣本身是一种言论,这种言论带来的问题,应该说最好通过言论本身来解决。如果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言词,可以通过在媒体进行笔墨官司进行商讨展开辩论,通过这种商讨和辩论,可以使构成对一个人进行社会评价的环境的公众,对于事实有更清晰、更全面的了解。评论的公正与否有正确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层面来说,才能更好实现某个人名誉利益。相反一个言论问题,法院无法判决的领域,生硬作出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于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于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应该说这样一种判定,相对于行政判决对于公众权力构成另外的形式的言论遏制,对言论者产生的效应,也可以想到这个结果可能带来的问题,在公众把一个官司公众利益、艺术文化和市场良性发展变成一个狗咬狗一嘴毛的事件。
最后一点,言论文章靠言论来解决。媒体对于不同言论的发表,提供更为广泛的平白和空间,这一点应该是媒体对于我们广大公众和各界人士来提供平台,应该有这样一个新闻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