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霞:要严格区分批评性言论和侮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3日 16:03 新浪收藏

   新浪收藏讯 6月23日下午2点,“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北京举行。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曾就画家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次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将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进行,新浪收藏频道作为独家网络媒体支持全程报道。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鸿霞博士在会上也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本案应该说从它的发表言论措词以及发表位置,可以断定这篇文章属于言论和意见。言论和意见分为批评性和非批评性。批评性的言论这一点需要跟侮辱相区别来看,咱们国家对批评性文章也是规定,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当不构成侵权。

  批评性言论和侮辱如何区别?这一点有一点难度,侮辱和批评性言论都有一点相同点,首先批评是否则而不是肯定的。其次批评是贬义而不是褒义,批评是令人不愉快,而不是愉悦。而且批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批评的本质。侮辱是什么?发现对侮辱的定义,所谓侮辱以言行辱弄羞辱别人,他的同义词凌辱、侮辱、羞辱。从这些词汇的解释里面,可以看出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人格贬损性的措词。侮辱表现是非理性谩骂和丑化。谩骂是粗鄙或者下流的词语,通常是不讲道理,直接对人格尊严一种贬损。丑化一般通过夸张、歪曲文字和图象手段把特定人形象描写让人觉得这个人可憎可鄙。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措词,感觉郭庆祥这篇文章不具有辱骂和丑化的性质,是正当的批评,尽管批评是贬义、否定、令人不快,这种批评应该允许范围内。最后总结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帮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第二要有标准,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当时的标准普通理性人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一般理性人发生谩骂,也应当是公众允许的。第三个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像德国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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