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明:应给评论自由的呼吸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3日 16:09 新浪收藏
新浪收藏讯 6月23日下午2点,“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北京举行。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曾就画家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次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将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进行,新浪收藏频道作为独家网络媒体支持全程报道。
首都经贸大学新闻传播系副教授郑文明博士在会上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民事侵权的案件,上面判决司法模式言论自由保护意识是缺乏的,应该给公民、新闻媒体针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诚实评论自由的呼吸空间。
国外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有什么基本观点。英国诽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司法实践,很多案例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言论带有演义、推论、总结、评论、观察的性质,这种性质都算是评论。第二如果属于纯粹价值判断,体的言论属于纯粹价值判断,没有得到证实是属于评论。第三个如前述推演得出,这种陈述也属于评论。
看郭庆祥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面我认为郭庆祥的言论涉及到对范曾先生绘画作品的价值判断,为什么是价值判断呢?我认为郭庆祥言论只是来评价一下范曾先生绘画作品对于社会、普通公众到底有没有艺术价值、艺术价值有多大,郭庆祥做了否定判断。第二个要件必须根据事实发的腈纶,这个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我们认为郭庆祥案子里面提出好多事实,比如说范曾作品是流水线作画方式,这是一个方式,而且范曾本人以及他的徒弟都承认这是一个事实,郭庆祥言论是一种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第三评论事项是公众利益,这个问题英国1863案例当中,这个案例总结出来所有涉及文学、音乐、艺术等等涉及到这方面评论都是属于评论,在这个案例里面指出来对于这些评论应该做宽松的解释,倾向于言论自由,对于评论做一种保护。第四个要件就是作者在做评论的时候,必须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意见没有主张恶意,郭庆祥判决书中间认为郭庆祥和范曾先生有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有商业利益说郭庆祥纯粹商业评论是不成立的,这个是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把商业利益判断是否是纯粹评论的依据,这个是不成立的,这是四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