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6日 09:55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5日讯 记者周斌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范曾诉郭庆祥(微博)、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郭庆祥今天召开发布会表示,将就本案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一中院认为,文汇集团应对作者发表文章内容进行审核,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文汇集团在对《郭文》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于"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郭庆祥代理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认为,判决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有贬损之意,但贬损并不等同于侮辱。没有贬损就没有文艺批评,而文艺批评能够促进文艺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应当有容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批评的义务。
富敏荣担心判决结果会导致文艺评论者"人人自危",而不敢再进行文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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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集团出版的《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称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并用"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对其进行了评价。
书画家范曾认为《郭文》中表述针对其本人,且该文主管武断,横加指责,使用侮辱、诋毁、刻薄语言攻击其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故于2010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郭庆祥和文汇集团赔礼道歉,要求郭庆祥赔偿名誉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范曾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痛苦,已构成名誉侵害。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故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郭庆祥和文汇集团均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