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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鉴定官司举证难

2013年09月13日 08:00   中国经济网  微博

  陈亭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珠宝商刘先生告北大宝石鉴定中心的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

  去年,刘先生依据北大宝石鉴定中心西单分支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购进了一批天然红宝石,并将其打造成首饰用于销售。可不久后,买家竟发现这批红宝石中有被充填处理过的次品,从而导致交易失败。随后,刘先生在与北大宝石鉴定中心西单分支机构协商理赔未果后,遂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刘先生再次上诉。

  对刘先生而言,这个耗时一年多的法律纠纷,如今终于尘埃落定,虽然这个结果令他备感失望,但却又在其料定之中。在二审开庭前,刘先生向北京艺术法律师网创办人孙中伟进行了咨询,当时律师就给出了这一案件胜算不大的预判。孙中伟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艺术品鉴定官司中最难的环节就是举证,如何证明涉案物品就是当初送检的原件,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而刘先生却没有留有任何证据来表明自己送往宝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红宝石就是涉案物品。这让刘先生在维权中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前者对于涉案双方证词的真伪并不过多追究。不仅如此,由于自己在购进这批红宝石时,并未向卖家索要发票,而在售出这批红宝石时,又只是与买家达成销售意向,这也导致该案件在索赔上得不到证据支持。”孙中伟特别强调,由于艺术品自身的特殊性,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交易双方都应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

  “司法程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需要有一定水平的律师。如果当初聘请律师,我就能知道证据不足的问题,更不会仓促起诉。”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一页对我来说,算是翻过去了。但是鉴定机构因管理疏漏或鉴定人员不负责任等原因,出具错误鉴定证书的现象该如何杜绝?消费者该如何维权?鉴定机构以‘调包’之说推卸责任的行为又该由谁来惩戒?这一系列的问题应该引起业内各方的注意,并能有所反思。”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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