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锺书手稿案一审:杨绛获赔20万

2014年02月18日 09:30   东方早报  

钱锺书书信手稿。 钱锺书书信手稿。

  ■ 拍卖公司已提起上诉 李国强将登报道歉

  对于此案是否会对现今的书札拍卖市场产生影响,有律师认为,这可能是个利空消息。从著作权、隐私权的角度而言,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常举行的预展、媒体宣传等活动,只要涉及到书信内容的发布,往往会触犯这些权利。

  早报记者 许荻晔 陈若茜

  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表示将于6月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拍卖物品为钱锺书一家与香港《广角镜》总编辑李国强所来往的私人信件、手稿等。是年102岁的杨绛在两度声明无效后,提出诉前申请,6月3日北京二中院做出停止侵权裁定,拍卖停止。而后杨绛上诉追究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的侵权责任,去年6月7日,该案被正式受理。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案近日一审审结,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杨绛(杨季康)各种损失共计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李国强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一个月前就已经知道判决结果。这一个月来,三方都未上诉,所以法院才于昨日公布结果。但据知情人士向早报透露,中贸圣佳已提起上诉。

  私人信件进了拍卖场

  昨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杨绛诉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李国强1979年起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编辑,开始与钱锺书、杨绛夫妇通信约稿,成为朋友,杨绛的《干校六记》与钱锺书的《也是集》1980年代在香港即由其帮助出版。

  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表示将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拍品即为钱锺书、杨绛、钱瑗等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信件、手稿等百余件。

  当时102岁的杨绛在知情后两度发表声明,要求停止拍卖,并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北京市二中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杨绛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去年6月7日,该案被正式受理。李国强辩称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法院认为,钱锺书、杨季康(笔名杨绛)、钱瑗(钱锺书之女)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锺书、钱瑗、杨绛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而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国强:未料到会这样

  远在香港的李国强在接受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一个月前,他就收到了法院判决书,知道了结果。“法庭判决我总共赔偿5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登报道歉。这一个月内,我们三方面都没有提起上诉,法院才在网上公布判决结果。”

  68岁的李国强表示,并未料到事情会演变成这样,激起这么大的波澜。当初之所以转手这批书信手稿,是考虑到自己年龄也很大了,希望把这批东西交给年轻人保留,因此转卖给了香港画院的一位经理,“如果不把这批东西交给更年轻的人保留,后来人也不明白这些历史。”

  事件被披露后,杨绛曾致电李国强,“我有跟杨绛先生说对不起,她知道我不是拍卖的人,她想知道我卖给了谁。我就告诉她我卖给了香港画院一位姓叶的经理,他又转卖给另一个人,那个人再拿到北京拍卖。”李国强说。“我把东西卖掉后,物权不属于我,我侵犯了隐私权,但我没有参与拍卖,跟著作权没有关系。”李国强表示,“之前对此事完全不回应,是因为不想影响杨绛老人的身体健康,如果病倒了,我要负很大的责任,所以没有做出回应,现在法院判决后比较好说。”

  “希望事情就这样告一段落,我不想再做过多的解释。我打算再过8到10天,起草一个稿件,登报道歉。”李国强说。

  律师:需考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书信拍卖涉及著作权与隐私权双重权利 ,此案中法院保护了书信作者及其继承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总体而言是公正的。但在隐私权角度,已经过世的钱锺书、钱瑗与仍在世的杨绛,其隐私权受到同等保护这一点尚值得商榷。

  游云庭介绍,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隐私权正是人身权利之一。“当一个人去世,除了财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名誉和隐私这些附属于人身的权利当然也就皮之不存,毛将附焉了。法律对死者的隐私权会有一定的保护,保护的不是死者的权利,而是死者继承人和近亲属的权利和感受。”

  “杨绛仍在世,她对自己的书信不愿意公开,那就应当尊重她的意愿;但钱锺书与钱瑗已去世,这时就应该考虑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游云庭认为,对在世者,因为个人感受和名誉的原因,其隐私权应该受到强保护。哪怕是公众人物,比如明星,也应当尊重个人的权利。但在去世以后,天平就应当向公众知情权方向倾斜,如公众对钱锺书这样一位文化大家的通信内容是有知情权的。他认为此案中隐私权的边界,在于是否影响书信作者的亲属与继承人的名誉权。“就法院判决书摘要部分披露的对案件隐私权一节的判决论点、论据而言,其并没有涉及书信公布对继承人名誉侵犯的问题。”

  游云庭介绍,对于去世者的隐私权保护,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定论,“在普通法国家,逝者的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乔布斯为例,他去世以后,他的遗像被到处应用,乃至做成真人同比例人偶,但这在美国的很多州都是无法维权的。”

  此案是否会对现今的书札拍卖市场产生影响,游云庭认为,这可能是个利空消息。从著作权、隐私权的角度而言,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常举行的预展宣传等活动,只要涉及到书信内容的发布,往往会触犯这些权利。对于李国强这样的书信所有人的转让物权,他认为也需要在符合内容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季涛认为,此案对于信札拍卖而言还是个案,影响不会太大:“不是所有人、所有书信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件事在各种权力、新闻压力作用下变成了这样的结果,如果是简单的一封信札,不会这么判。但将来的信札拍卖可能还是要尽量回避风险,比如不搞媒体炒作,只是小范围地、面向几个买家展示。”季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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