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寨兵马俑看文物维权

2017年02月17日 08:19 新浪收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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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寨兵马俑群(图片来源网络)安徽山寨兵马俑群(图片来源网络)

  (雅昌艺术网讯)“秦陵博物院此次决心维护自身权利,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展览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展览、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不仅是自身的维权行为,也是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司法的实际行动。”

  昨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回应日前纷纷扬扬的安徽“山寨兵马俑”事件。

  事件回放

  2月8日,网友爆料安徽太湖景区惊现“山寨兵马俑”;

  2月9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官网发表声明安徽景区属“侵权”;

  2月9日,景区回应:不侵权。没必要沟通。

  此事经过一周的发酵和大众关注,2月15日,秦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闫玉新主任告诉雅昌艺术网:博物院此次决心维权,已着手准备提起诉讼。

安徽山寨兵马俑坑(图片来源网络)安徽山寨兵马俑坑(图片来源网络)

  院方:从声明“侵权”到着手维权

  2月15日中午,雅昌艺术网拨通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闫玉新主任的电话时,他刚落地北京,再次回应了“山寨兵马俑”事件为侵权,并表示已着手提起诉讼。也许,此次北京之行正是为此事吧。笔者猜测。

  “2月9号,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声明,并非仅仅针对安徽山寨兵马俑这一件事情,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发布声明来向海内外游客澄清这些‘山寨兵马俑’展览,与博物院没有任何关系,《声明》也是对游客知情权的保护。”闫主任告诉雅昌艺术网。

  安徽太湖县的“五千年文博园文化主题公园内出现的上千个兵马俑,并对外宣称是按照“兵马俑一号坑”比例原样复制,该行为院方认为侵犯了兵马俑的整体性、完整性,构成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闫玉新主任从四个角度入手,解释了“山寨兵马俑”为何构成侵权:

  首先、该行为是对世界遗产的不尊重,也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大陆于1985年批准了该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破坏了兵马俑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其次、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享有“兵马俑遗址”的所有权,而安徽文博园的行为侵害了所有权人(国家)对“兵马俑遗址” 的修改权、复制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博物馆作为受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委派,对“兵马俑遗址”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义务对安徽文博园的行为进行禁止。

  第三、《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本律师认为,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而文博园擅自复制上千兵马俑,擅自复制“兵马俑一号坑”,其复制的兵马俑形象粗制滥造,丑态百出。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无形价值的损害。

  第四,该文博园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该字样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法人名称,也是秦陵博物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文博园的行为也侵害了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商标权。据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早在1999年便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的专属权利,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文字或图形商标肯定构成侵权。

  景区回应:我们是“A货”不侵权

  2月9日,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相关领导回应:秦始皇群像不存在混淆视听,欺骗游客的行为,是为了给游客展示五千年文明。同时,出示给媒体一份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所写的法律意见。

  韦国律师说,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不侵权,“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应该说在商标注册上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部分。第二,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有特别规定的,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使用情况看,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不代表复制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兵马俑,就代表你侵犯他的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

  韦国还认为,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接受采访时所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从现有角度看,也没有相关具体事实。因此,从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这三个角度来看,都不具有法律请求权的基础。

  据相关媒体称,景区曾主动派工作人员来秦陵博物院沟通。

欧洲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展览中陈列的仿制兵马俑(图片来源网络)欧洲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展览中陈列的仿制兵马俑(图片来源网络)

  法律界:“侵权”与“未侵权”观点同在

  针对此次安徽“山寨兵马俑”事件,法律界存在两种相左观点。下面几位律师观点引用文汇报记者采访: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盈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西安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行为侵犯了秦始皇陵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同时,该园以此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卖点,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秦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

  上海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大明表示,五千年文博园的秦始皇塑像群是否侵权要根据项目内容和运营模式来判断。文博园展览的“秦始皇塑像群”倘若是根据秦始皇兵马俑进行复制,或是使用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山寨兵马俑”是否侵犯了兵马俑文物的著作权?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兵马俑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一般而言,兵马俑等建筑雕塑的著作权人应该为其设计者或者建造者。但像兵马俑这样的文物距今已有2000多年,其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已不在世,并且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因此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安徽兵马俑”不侵权。

  针对上述观点,秦陵博物院闫玉新认为:有律师认为文物不受知识产权保护,这只是从文物本身的著作权方面讲,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秦陵博物院本身负有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特有性、完整性的国际责任与义务,博物院注册商标、名称权,以及博物院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乃至文字说明均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不仅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位于陕西临潼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一号坑内出土的陶俑  2007年5月28日摄(图片来源网络)位于陕西临潼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一号坑内出土的陶俑  2007年5月28日摄(图片来源网络)

  文物维权之路漫漫

  兵马俑博物馆自1979年便开始对外展览,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院方安徽文博园在主观上存在搭他人便车,在客观上会造成市场混淆,损害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另外,文博园与博物馆同处旅游行业,即便其展览的复制品,但其数量众多,又与博物馆的馆藏文物存在相似之处,其行为也破坏了博物馆的在旅游业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博物馆的旅游市场份额。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文物维权是条艰辛之路。“山寨兵马俑”“山寨圆明园”等等行为在国内不时发生,甚至山寨到了国外。

  这和文物保护法不完备也有一定关系。据悉,目前对于文物的复制的管理,我国法律仅仅在《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里规定了:从事文物复制的单位,除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还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但对于连复制效果都达不到的各种仿制和粗制滥造,却无法可依,好似越是肆意妄为,反而越是有恃无恐。正是法律规定层面的不足,才给了一些山寨可乘之机,也给文保单位维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山寨兵马俑”维权如何落幕,我们需要静待结果。但,文物维权是社会和民众共同职责。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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