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 丛林
苏州市一名古玩收藏爱好者花费巨资淘得一批古玩字画,孰料经专家鉴定这批古玩大多为赝品,总计价值不过万元。为此,不甘作“冤大头”的买家向卖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卖家则一口咬定“买卖自愿、真假自鉴”是古董收藏的行规,断然拒绝了买家的要求。因矛盾无法调和,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看走眼”买到赝品,卖家能否以行规为由拒绝退货?古玩收藏真假难辨,“捡漏”的风险谁担?一起民间藏品交易纠纷案件引出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经过两次审理终于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答案。
巨资购买字画评估总价不过万元
郭海鹏是苏州一家公司的老总,平日里工作繁忙。十多年前,他开始迷上古玩收藏,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且尤其对古字画情有独钟。为此,郭海鹏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钻研古字画,并请教文物鉴定专家学者,积累了一些鉴别常识,成为一名古字画收藏的“发烧友”。为了能多淘得一幅上品古字画,他常忙里偷闲,遍访大江南北,结识人文志士,广交古玩朋友,一旦觅得心仪的古字画,就算倾尽家产,他也在所不惜。
苏州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文坛贤能辈出,绘画、书法、篆刻、诗文流派纷呈,曾出过很多著名的人文墨客,尤以字画闻名,古有唐伯虎等江南“四大才子”,近有著名画家徐悲鸿,民间自然藏有很多极品古字画。苏州市的刘振兴、刘振勇、刘振涛三兄弟就看准了这样的商机,合伙开了一家古玩字画门店,凭借对字画的一些研究和鉴别技能,做起了圈内俗称的“铲地皮”营生,也就是走乡串户收购、买卖一些古玩字画。
2014年9月22日,郭海鹏得知刘振勇手中有不少的古字画真迹,便托朋友引荐,向刘振勇购买了一批字画,交易价格为33万元。在交易的过程中,郭海鹏觉得刘振勇比较老实、和善,感觉他不会骗人,且字画看上去品质也不错,心想字画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就将33万元全款一次性付给了刘振勇。
见郭海鹏是个如此爽快之人,对古玩字画爱不释手,刘振勇就向郭海鹏推荐说,他哥哥刘振兴的手里有不少字画宝贝,如果有兴趣,可以去看看。听此消息,郭海鹏兴趣大增,催促刘振勇尽快引荐。这样,在刘振勇的介绍下,郭海鹏与刘振兴定于2014年9月28日看货定价。因郭海鹏要量较多,刘振兴将一批字画及少量杂件送货上门。
对于刘振兴送来的字画和杂件,郭海鹏也是逐一查看,仔细甄别,按质论价。在谈论价格的时候,刘振兴说:“这些字画都是‘铲地皮’收旧货收来的,有一些也是在市场上买的,反正我是当真的买来的。我们这行有个行规,就是‘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你也是圈内人,自然知道规矩,假如你看不懂的或者有疑问的,就别买!”
“没事的,应该没问题,我都要的。”郭海鹏觉得这批字画的品相也不错,觉得刘振兴看上去老实憨厚,绝非一个打诳语之人,加之之前与刘振勇有过交易的基础,深信这批字画当属真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决定全部买下。看到买家决意出手,卖家刘振兴提出:“咱们口说无凭,你要打个书面证明给我。”虽然觉得刘振兴的要求有点儿过分,但郭海鹏真心想得到这批字画,就根据刘振兴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证明:今和刘振兴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
这样,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后决定以45万元成交。因之前一个星期刚花了30多万元购买字画,郭海鹏当时身上只有20万元现金,剩余的钱一时难以筹足。见此,刘振兴便劝郭海鹏先不要全买了:“有多少钱先买多少货吧,其他的还是等凑足钱了再买。”然而,此时的郭海鹏却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一心要把这批字画一齐买下,便请求刘振兴宽限几天。刘振兴看在郭海鹏诚心想买的份儿上,也就同意了郭海鹏的请求。这样,郭海鹏当即将20万元支付给了刘振兴,并给刘振兴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载明:今欠刘振兴字画钱贰拾伍万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
“捡漏”变成“打眼”拒付欠款闹上法庭
一周时间,花了不太多的钱,购买了两批字画,自觉捡了不少“漏”的郭海鹏十分开心,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然而,郭海鹏并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相反许多藏友看后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后来,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这些字画不像是真品。”
郭海鹏将信将疑,遂带着字画到苏州国画院找一些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郭海鹏一听,心凉了半截。此后,不甘心吃亏上当的郭海鹏多次与刘振兴沟通协商,提出字画是赝品,不愿再支付余款。刘振兴则表示当初说好的真假自负,不得反悔。不过,刘振兴也作了一点让步,说如果是真诚协商想解决问题,郭海鹏再付15万元也行。
但是,因双方的差距太大,多次商谈均无果而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海鹏于2014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振兴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将郭海鹏从刘振兴处购买的一批字画及杂件委托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这批字画杂件的鉴定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字画价值为7950元,真品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经审查,公安机关最终以郭海鹏控告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拿到鉴定结论的郭海鹏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25万元欠款,刘振兴多次催要,但郭海鹏拒绝支付。
2015年7月,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刘振兴来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刘振兴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振兴诉称,2014年9月28日,郭海鹏向本人购买字画一批,商定价款为45万元,当天郭海鹏支付价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底前付清余款25万元,向本人出具欠条及证明,表明双方不得反悔。此后,郭海鹏以交易字画系赝品为由拒绝支付余款。现郭海鹏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郭海鹏支付本人货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郭海鹏辩称,在交易之时,刘振兴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刘振兴出售的大部分字画为赝品,经鉴定实际价值仅为7950元,远低于交易价格,刘振兴存在欺诈行为;即使不构成欺诈,本人将交易字画当真品购买,存在重大误解;刘振兴将市值不到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本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刘振兴之诉请应予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海鹏对刘振兴提出了反诉,说:“我在刘振兴保证字画为真品的情形下,与他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并于2014年9月28日进行交易,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振兴30幅画作,并根据刘振兴的要求抄写‘真假自负’的证明。购买后,发现大多数字画为赝品,双方交易显失公平,故诉请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刘振兴退还本人已付画款20万元;如法院经审理认定不能撤销买卖合同的话,本人申请法院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即本人无需再向刘振兴支付余款25万元。”
针对郭海鹏提出的反诉,刘振兴辩称:“我从未向郭海鹏承诺字画为真品,我在交易时向郭海鹏表明‘真假自负’,双方对字画真假均有同等认知能力,不存在利用认知优势的情形;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的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郭海鹏的诉请应予驳回。”
行规怼上法规一审判决难平冲突
吴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海鹏向刘振兴购买字画杂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45万元,刘振兴向郭海鹏交付了字画杂件,郭海鹏实际支付部分价款20万元,应确认双方存在字画杂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字画行业系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行业,应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此交易惯例应基于交易标的物存在真假难辨情形,在订约时看,履行合同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获得利益与承担风险对交易当事人而言相对平衡,要体现射幸交易的公平性,则应诚信守约。而本案中,据前述认定,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相关名家书画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刘振兴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其出售给郭海鹏的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其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而在本案中,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海鹏而言,按理应有一定文化,对字画真假也应谨慎判别,而实际仍误信购买。故双方对交易标的的真赝均应有一定认知。据此该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就明显失衡,不属于真赝难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故不应适用“真假自负”的交易惯例。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振兴的欺诈或郭海鹏方的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属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本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郭海鹏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综合以公平诚信原则作利益衡平,可裁量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鉴于郭海鹏已实际支付刘振兴价款20万元,现刘振兴要求郭海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郭海鹏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之诉请,应予支持,其要求撤销合同全部退还价款的主张予以驳回。
2015年12月10日,吴中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振兴要求郭海鹏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郭海鹏与刘振兴于2014年9月28日所订立买卖合同的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判决驳回郭海鹏要求刘振兴返还已付货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振兴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刘振兴诉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交易显失公平的理由及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认定显失公平的时间点是在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在结果发生时。本人与郭海鹏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均衡的。其次,郭海鹏在购买字画时存在投机的动机和意愿,否则,其完全可以用“先鉴定,后交易”的方式进行购买。第三,原审判决事实上支持了这样一种交易方式:在交易后利用显失公平制度变更原合同,达到规避或故意转嫁正常商业风险的目的。原审判决若得以维持将危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据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海鹏答辩称:尽管本人在一审中提出了反诉请求且被一审法院驳回,但本人根据一审法院的分析,服判。
亲爱的读者:现今古玩市场的发展规模空前壮大,但古玩的稀缺性特点决定了古玩市场中真品的数量是少之又少。古玩收藏真假难辨,那么本案中“捡漏”的风险谁担?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