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我的事例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也希望法院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9月21日上午,盗窃资阳市安岳县木鱼山摩崖石刻千年佛头的男子曾中明在法庭上如此陈述,之前他还递交了悔罪书。随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曾中明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曾中明的同伙陈良明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四川安岳县木鱼山摩崖造像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石刻造像770余尊,被盗佛头来自一尊高约1米的造像。敲下佛头的石刻造像被鉴定为三级文物,而未受到破坏前,该造像对应为二级文物。
“被盗佛头刻于晚唐时期,距今1000余年。”安岳县文物局副局长唐文军说,佛头虽然只是木鱼山摩崖造像的一个构建,但已经破坏了整个木鱼山摩崖造像的整体性,对石刻这种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幸好文管员抱住车轮,拦下了犯罪分子的车辆,为破案提供了关键线索。”
9月21日,回想起2016年7月26日中午12时许的情况,68岁的潘元菊情绪还比较激动,对于当天两名男子敲下佛头后逃跑的情形,她还能清晰地讲述。
潘元菊是资阳市安岳县自治乡木鱼山下村民,他的丈夫75岁的郭明树是木鱼山摩崖造像的文管员。木鱼山摩崖造像在他们家房屋后约100米处,2011年起,他接替上一任文管员,负责守护木鱼山摩崖造像700多尊石刻造像。安岳县文物局为此处文物配备了狼狗协助守护,潘元菊也把看护文物当作自己的主要职责。
郭明树夫妇守护石刻几年以来,未发生过被偷。2016年7月26日,郭明树回家给狼狗煮食物,潘元菊则在石刻一侧的房屋内休息。突然听到后山传来“咚咚咚”的声音,“很像是有人在砍柴。”潘元菊说,当时天很热,村民中午不会上山砍柴。“我赶紧出门,决定去看看后山的石刻,刚爬山上石梯,还没见到人,听到有个男的说‘有人来了’。”
潘元菊循声一阵小跑,右转后正好碰到两名40岁左右的男子,他们刚把半山腰两尊1米高佛像中一尊的佛头敲下来,“放进黑色背包往山下跑,我大喊来贼了,他们继续跑到我面前了。”
潘元菊一把抱住黑色背包,被两名男子按倒在地。“他们没有挣脱,一个人将600元钱往我手里塞,喊我不要喊叫。”潘元菊说,她当时并未理会,仍旧大声呼喊,“另一个人说给我再加点,我说就是给我1万块,都买不通我。”
拉扯过程中,背包带子被拉断,“他们把我一把推在地上,往山下跑。”潘元菊说,她被推倒的地方旁边是悬崖,如果对方用力再大些,她就被推到几米高的山下了。
潘元菊爬起来,发现头部和腰部十分疼痛,仍继续追赶。“他们已经打开车门,准备逃走。”潘元菊说,因为两名男子不熟悉下山道路,她赶到后拦住了盗贼的面包车。“我抱住车轮,绝不能让他们的车开走,有车就不怕人跑了。”潘元菊继续呼喊,郭明树听到后拿着木棍,也赶到车旁,但两年男子已经弃车逃走。
“因为此事,我老伴在医院待了一周。幸好当时没有被推下山,否则可能骨折甚至丢了命。”郭明树说,妻子头部和腰部受伤较重。
男子将佛头丢进河沟 家人捞起佛头陪他自首
9月21日,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黄勇说,郭明树夫妇拦下的面包车,为破案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郭明树说,两名男子逃走后,他立刻电话报警,由于当地位于安岳、乐至交界处,接警的是乐至县公安局。于是,郭明树又赶紧打电话给县文物局,约半个小时后,安岳县公安局驯龙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妻子潘元菊将盗贼塞在她手中的600元钱交给了民警。
随后,安岳刑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并根据车辆信息详细追查嫌疑人。”我们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深入侦察。“黄勇说,涉案面包车车主是一名女性,警方将其丈夫纳入侦察视线,“我们的民警也给这名男子做思想工作。”
2016年8月1日,这名男子在家人的陪同下,携带佛头到驯龙派出所自首。黄勇说,这名男子便是曾中明,案发当天,逃跑过程中,他将佛头丢在了木鱼山附近的和沟内。次日,曾中明的家人在河沟内打捞起佛头。
“曾中明到案后并未如实交代。”黄勇说,专案组串并了成都、遂宁、乐至、安岳等地9起案件,“他们到过哪里,哪里就有文物或坟墓被盗。”
随后,曾中明、陈良明、张华3人作案团伙浮出水面,曾中明自首后,安岳警方在眉山丹棱抓获陈良明,“我们远赴山东抓获张华,没有成功。”黄勇说,目前已经对张华网上追逃。
9月21日上午,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曾中明、陈良明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在公诉中,公诉机关指控曾中明盗取的木鱼山文物为三级文物,曾中明的辩护人也认为应按一般文物处理。三级文物的依据来源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据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的鉴定,被盗取文物鉴定为三级文物。
“本院不予采纳。”此案审判长张泽辉说,被盗取的木鱼山摩崖造像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中不可移动部分,因此曾中明对该石刻造像的盗窃行为是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盗窃。该文物被盗窃前,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处理,直接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级文物鉴定是案发以后。”张泽辉说,如果被盗取的是不可移动文物上的可移动部分,也适用于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可移动文物的可移动部分,比如关公造像上,插了一把可以拔出的关刀,这个关刀就是可移动部分,头部属于不可移动部分。”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曾中明、陈良明与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曾中明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陈良明涉案价值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曾中明、陈良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曾中明有自首情节、退回部分赃物,陈良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应从轻处罚。
最终,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曾中明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曾中明的同伙陈良明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扣押在案的石刻头像、两块石刻,移交安岳县文物管理局。涉案面包车及其他工具被没收。
法院宣判后,针对二人是否上诉,陈良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曾中明则表示“没有考虑清楚”。
被盗佛头几乎不可修复 如按三级文物判决打击力度不够
安岳县文物局副局长唐文军说,法院按二级文物判决,文物部门可以接受。“二级文物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三级文物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量刑差距巨大,如果按三级文物判决,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
唐文军说,此次被盗的佛头已影响木鱼山摩崖造像的整体价值,造成几乎不可修复的破坏。根据相关规定,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被盗后,追回的文物由公安机关交由文物主管部门作为馆藏文物保护。在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修复。,但这种一般不会修复,即使修复了,其文物价值也大不如前。
唐文军说,文物的无形价值比有形价值高得多,一个完整文物能反映出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社会生活民俗等方面的信息,者是金钱所不能衡量的。“文物被破坏后,历史信息永远无法复原。他们破坏的是文物,而毁坏的是历史。”
对于勇于保护文物的潘元菊,安岳县文物局给予了1000元奖励,并对其进行了慰问。 封面新闻记者 田雪皎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