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入老宅盗窃酸枝古玩 窃贼及购赃者均获刑

2017年03月24日 14:22 新浪收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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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欣欣 刘成

  现今,收藏爱好者对酸枝、古玩的关注度日益见涨,这类文化产品的身价也随之水涨船高。高要男子邓某从中看到了“商机”,先后十多次潜入高要金渡、白土等地无人居住的农村老宅,盗走酸枝家私、古玩、文物并转售给郭某进行销赃,郭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近日,高要法院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警方获破10宗入室盗窃案

  2016年6月,肇庆市高要区金渡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吴姓群众报案,称其家中一张民国时期的坤甸木炕床被人入室盗走。该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此期间,又陆续接到多名该村群众的报案,均称其旧屋被人盗窃了酸枝家私、陶瓷枕头、鸡公碗等旧物品。

  同年7月,警方经缜密侦查后,部署抓捕行动,经伏击守候,将邓某、郭某两名嫌疑人抓获,并将有关赃物追缴,发还给失主。

  专偷酸枝家私等古董

  邓某家住高要区白土镇某村,在得知现在酸枝、古玩市场价格日益见涨后看到了“商机”。从2016年2月开始,他通常选择在夜晚的时候,潜入白土镇、金渡镇等无人居住的农村老宅,寻找可以变卖的家私、古董进行盗窃。由于乡村监控设施不足,旧屋门锁老旧又无人居住,邓某经常很容易得手。

  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邓某去到高要区白土镇某村委会,顺利进入村民夏某一无人居住的旧屋,将屋内的一张价值人民币4100元的酸枝木木椅盗走。

  第一次盗窃得手后,邓某尝到了“甜头”。在2016年2月到6月间,他又先后九次分别去到金渡镇、白土镇等村民老宅,先后盗窃得酸枝家私、酸枝木盒,以及陶瓷鸡公碗、陶瓷枕头、古币等,共价值约28200元,并将上述赃物全部销赃给郭某,郭某明知是赃物却仍然向其收购并从中获利。

  高要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邓某、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高要法院依法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购买赃物同属违法行为

  本案中,邓某因盗窃酸枝家私、古玩、文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郭某虽然未参加盗窃,但因收购盗窃来的物品,其行为依然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确定的犯罪行为,罪名为“收购赃物罪”已经改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来源: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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