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收藏人士用假玉换真金 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7年07月03日 14:43 新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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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伙同他人,冒充收藏人士卖假玉观音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手表及现金。4月1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年4月,被告人冯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向某某(均已判)以卖假的玉观音去实施诈骗,而用于作案的假玉观音,是在地摊上买的,30元一对。

  4月27日早上,冯某驾车搭乘张某某、陈某某、向某某来到资中县重龙镇前西街寻找作案对象。张某某以卖玉观音为借口,搭讪年过七旬的被害人谢某(出生于1941年10月11日);陈某某则冒充国土局工作人员与谢某进行攀谈,谎称自己的战友是搞收藏的专业人士,并将谢某带至冯某处;冯某冒充收藏人士称此玉观音价值几十万元,表示愿意出高价予以收购。

  陈某某便向谢某提议:由二人搭伙以低价购买张某某的玉观音,再以更高的价格转手卖给冯某,以赚取其中巨大的差价。谢某表示同意,但称自己身上没带钱,便将自己身上戴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只手表、100元现金给了张某某。

  其间,陈某某在负责望风的向某某处拿了一口袋钱(实际为冥币)给了张某某,以让谢某相信自己也是出了钱的。得手后,四人迅速逃离现场。后冯某将黄金项链等物以14000元左右的价格卖掉,四人各分得3000余元。

  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黄金项链和戒指共计价值20594元。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三同案犯已退赔被害人谢某21000元。

  2017年3月27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严处罚;冯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报记者 李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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