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是非常招人恨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骗人钱财,像有毒食品或假药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艺术品市场上,人们同样痛恨假货(伪作、赝品)。在拍卖会上卖假货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拍假”。这些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拍卖会上“拍假”行为的谴责声从未停歇过。
与此同时,人们对拍卖会上的存在了很久的“假拍”现象却少有关注。事实上,“假拍”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胜过“拍假”,只是由于其形式上的貌似“合法性”、手段上较强的隐蔽性以及危害后果上的间接性,常常容易被人们忽略。
“假拍”与“拍假”是艺术品拍卖中的两种不同的现象。“拍假”中的拍卖品是假的,但是拍卖交易本身可能是真实的;而“假拍”中的拍卖品可能是真的,但是交易本身却是虚假的或根本不存在的。
“拍假”的具体表现与法律性质。从拍卖公司的角度来看,“拍假”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拍卖公司自己不知假(由于能力所限无法鉴别真假),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了“如实声明”的情况下开展拍卖,这种情况的“拍假”《拍卖法》是允许的。
第二种情况是拍卖公司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但是在如实向竞买人做了说明后开展的拍卖,这种情况虽不违反《拍卖法》,但是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
第三种情况是,拍卖公司明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却不做如实说明而开展的拍卖,即“知假拍假”。这种情况属于欺诈,不仅违反了《拍卖法》,也可能违反了《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
“拍假”并不见的不成交,艺术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赝品、伪作本身也可能有艺术价值,因此,“拍假”成交也是很常见的。从买家的角度来看,有些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司不知真假,但是买家本身是行家,买家会按照“赝品”本身的价值来报价和买受,这就是常说的“知假买假”。当然了,也有缺乏经验的买家会“打眼”,把假的当真的买,但是这种情况在大型拍卖会上是非常少见的。
“假拍”的具体表现与法律性质。“假拍”属于虚假交易。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打着拍卖的名义骗取委托人鉴定费、图录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合同诈骗。近年来这种案件的发案率很高。最早是在北京,之后转移到上海江浙一带,广州和深圳也时有发生,电视中近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这类案件的报道,但却屡禁不止。这种“假拍”案件中,其实拍卖活动本身可能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只是个幌子而已。拍卖公司或打着拍卖公司旗号的文化类公司的目的就在于骗钱。
第二种情况是由拍卖公司参与策划的“做局”。为了包装或炒作某个艺术家或艺术品,或者为在同行竞争中追求虚假的成交数据等原因,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事先商定好拍卖方案,甚至商量好成交价格,拍卖会只是个“表演形式”而已,由委托人自己或找人“举回去”。无论拍卖场上出现多高的成交价,事后双方都会按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属于《拍卖法》禁止的恶意串通,是违法的。
第三种是由卖家和买家私下串通,瞒着拍卖公司进行“做局”。通常是藏家为了炒作自己的藏品,或艺术家为了宣传自己,或艺术家为了给自己的作品确立价格标杆的动机而为的。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正常结算、纳税和履约,形式上与正常的拍卖没有任何区别。这种“假拍”在国内外的拍卖会上都是存在的,是隐蔽性最强的一种“假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下的违法行为。
“假拍”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拍假”。“拍假”对于有经验的买家而言,是很难上当的,即是有少数经验不足的人上当,其危害性也主要限于个案和个人。但是“假拍”属于交易作假、成交数据作假和市场信誉作假,危害的却是整个艺术市场。交易和数据的虚假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真实性,会导致人们对市场作出误判,甚至导致政府出台的政策因缺乏科学性而失灵。
“拍假”自当受到谴责,但是需要我们更加警惕的应当是形形色色隐蔽性更强和危害性更大的“假拍”。
来源: 刘双舟文化法苑 作者:刘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