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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私信拍卖:触及谁的痛

2013年06月30日 09:17   中国法院网  

  渠红

  日前,原定于北京举办的“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被紧急叫停,此次拍卖事件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争论。

  书信是私谈、私话、私人交往的重要形式。正是书信具备的特别私密属性,决定了书信的话语往往涉及双方或第三方的个人隐私,包含了写信者对收件人的信任以及彼此双方业已建立的信赖、诚信关系。因此,从表面上看,收件人虽拥有占有、保管、甚至是处分书信的权利,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任意转让书信。无论道德上,还是伦理上,收件人都应尊重这份信任,恰当保管和处理私信。假如肆意将书信公之于众、展示于他人,这种行为既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又侵犯了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触及法律底线。

  拍卖钱钟书先生私信事件中,尽管收件人李国强先生是这些信件的物权人,但显而易见,李先生并不拥有书信的著作权。一般而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可以对书信进行物权法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信件属于特殊情形,信件既是物,同时又是作品载体。信件内容的著作权属于写信者或继承人,收件人只取得信件这一物品的所有权,著作权并不随原件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杨绛女士作为钱钟书先生的遗孀应享有行使书信、稿件的著作权。李国强先生行使物权时,应尊重该物上的在先著作权,即物权行使受到在先著作权的限制,不能擅自公开拍卖这些信件及书稿,否则就侵犯了杨绛女士享有的发表权、展览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就拍卖受托方拍卖机构而言,应当对书信、稿件这类特殊拍品进行合理审查,对委托拍卖的书信、稿件,尤其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的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

  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我国从宪法到民法都非常清楚,个人隐私属于基本人权,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也是民事权利。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写信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法国密特朗总统的私人信件被出版一事中,密特朗夫人到法院申请禁制令,法院认为私人信件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出版。隐私不容买卖。如果个人隐私可以上市交易,我们甚至有理由问:还有什么权利可以不被侵犯呢?

  (作者单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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