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上游财经首席记者 郑友
重庆商报讯 被盗走30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失主却称被盗人民币价值10000元。本案涉案金额到底该如何认定?昨日,记者从奉节县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检察官给出了答案。
黄某平时喜爱收藏。去年11月19日,鲁某到黄某家中收购古玩时看中了黄某收藏的30张第四版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便与黄某商定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第二天给钱拿货。
随后,鲁某就离开了黄某家。
鲁某离开不久,发现随身携带的卡包落在了黄某家中,又折回寻找。到黄某家后,因发现只有黄某10岁的女儿在家,便趁寻找卡包之际顺手将黄某放于茶几上的30张第四版人民币盗走。
岂料,鲁某刚走,黄某女儿便电话告知了黄某鲁某折回找卡包一事,被赶回来的黄某撞破。
据黄某称,被盗的30张面额为100元的第四套人民币是几年前从他处收购而来,现今市场价值在万元左右。
那么,本案的涉案金额应该如何认定呢?奉节县检察院专门请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了价值认定。经认定:被盗的30张100元面额的第四版人民币因还在流通,暂不具备升值空间及价值,故仍应认定为每张面值100元。
故此,奉节县检察院以“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鲁某提起了公诉。最终,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同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