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出台利好电子盘市场
近日《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制订并审议通过。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文物拍卖经营限制放开,对于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及交易平台顺应互联网+时代是一大利好。
《办法》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这一主线,旨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增加市场有效供给,推动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明确了文物拍卖管理的范围、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的要求、国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法、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
放开互联网拍卖不再规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分类管理,不再区分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适应“互联网+”的时代特征,放开互联网文物拍卖经营限制,不再对互联网文物拍卖资质进行专门审批,所有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及平台均可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
针对本次《管理办法》的调整,有以下几个与《暂行规定》的变化:
1、文物拍卖标的的认定范围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2、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开展由国家文物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3、首次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4、首次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须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5、首次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须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的行为。
6、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不再统一认定,但文物拍卖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7、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8、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
9、首次提出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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