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4·22:范曾状告郭庆祥案在京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 11:30 大江南收藏

  去年5月,郭庆祥因一篇艺术评论文章,惹恼了范曾。同年11月,范曾一纸诉状将郭庆祥告上法庭,认为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道歉并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这起官司原定于今年1月12日开庭,结果被延期到4月22日。官司虽未开庭,但很快被炒得沸沸扬扬。近半年过去了,官司中谁输谁赢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因为它将给书画界带来更多的思考:艺术批评究竟底限在哪里?画家“流水线式”作业,还算不算艺术?收藏家能否对画家的作品说不?大众正确的艺术审美如何引领?4月22日的这场官司相信在中国艺术界将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范曾起诉状

  原告:范曾

  被告:郭庆祥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文汇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郭庆祥在第二被告《文汇报》在鉴专刊·争鸣栏发表《艺术家还是凭作品说法》(以下简称《郭文》  2010年5月26日)署名文章。《郭文》主观武断,横加指责,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评价格。“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有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当一个“大师”的笔迹和他的音容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时,当他的符号在市场上泛滥后,我们不必先指责商业推手,而要跳出这包围,重新打量这样自命的公众人物。中国不缺货真价实的艺术家,我们不要再给后世留下笑料。……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

  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站在这个平台上的《郭文》先后被谷歌、百度、雅昌艺术网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之判决。

  具状人:范曾

  2010年 11月23日

  郭庆祥答辩状

  2010年5月26日,《文汇报》“争鸣”栏发表了我的一篇艺术评论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因文中不点名地批评当前美术界存在的某些浮躁现象,而被原告范曾对号入座以名誉侵害告上法庭,并被索赔500万元。今天,针对原告范曾的指控,我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首先,在艺术品收藏工作中坚持艺术评论,这是我近几年主要工作之一。如在2007年,我就针对中国当代艺术中的某些丑态图像、低俗作品遭到“疯狂追捧”的市场乱象,连续公开发表三篇署名文章提出了批判并斥之为“文化垃圾”。而后也对美术界存在的创作麻木现象、管理机制阻碍美术发展现象等,公开提出过批评意见。这些都是正常的文艺评论行为,体现的是当下一名艺术品收藏者的社会责任和文化担当。

  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中,我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格的促销手段。文章中,我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

  我在文章中描述的在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在范曾就主动跳出来,认为说的就是他自己,更加能说明我在文中所指出的艺术创作乱象是完全有事实依据的。范曾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么我就可以明确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线作画”现象的典型代表。这种流水线下来的成批产品,比模式化和程式化的东西还不如。虽然传统中国画创作有程式化的特点,但还是画家们一张一张画出来的。而范曾恶劣的是这种“流水线”批量制作的产品,不仅仅严重地模式化和程式化,更是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零件装配”,画眼即十张画眼、画手即十张画手、画脚即十张画脚,层层“装配”而制作、成批生产。所以,他的这些美术作品不是赋予作品思想的艺术创作。范曾把自己当成了复印机批量复制、生产的这些美术产品,也根本就不是艺术创造,而是彻底的“伪艺术”。这些“伪艺术品”侵害了包括艺术品收藏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我认为:范曾画老子、钟馗等历史或传说中的人物,以及背诵离骚或唐诗宋词,根本就不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更不能以此作为范曾达到自认为的“国学大师”水平标志。对古代人物的描绘,在美术作品中就是对历史或文学题材中人物形象的一种绘制,范曾用“流水线作画”批量生产的方式大量复制,毫无艺术价值可言;对古文的背诵,也不能证明范曾就是“国学家”,背诵只能说明记忆能力,三岁孩童能背几十首唐诗的比比皆是。

  我认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一定要赋予时代精神的智慧,以及独立的学术思考,缺乏时代意义的“国学”都是“伪国学”。一个连谦虚慎言的传统文化涵养都没有的人,有什么资格谈“国学”。 而范曾对画家黄永玉的辱骂,更是充满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学精神,他连一个传统中国文人的宽容心和道德操守都没有,又有什么资格谈传统文化?包括他在自述中对其“岳父母”被供奉靖国神社的描述,不管这件事的真假,彻底暴露了其真实思想的倾向性,已经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任由他在公共媒体误导社会公众,就是我们当今文化事业和文化体制的悲哀!

  其次,画家自己画画,文人自己做学问,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不会管。但是范曾几十年来,为高价卖出自己的作品,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投机钻营”上了。范曾有一位20多年前的朋友、北京著名的艺术评论家刘传铭先生,在上海的一次艺术评论研讨会上爆料“内靠官僚,外靠奸商”就是范曾一贯的“座右铭”,其主导思想就是靠“拉关系”、“攀地位”、“做明星”来炒作自己,没有更多时间搞艺术创作,也没有更多精力搞艺术探索,利用公共媒体炒作、包装、粉饰自己,并夸大艺术成就,误导大众审美取向,极具文化欺骗性。

  艺术家成为公众娱乐明星,他这些“露脸表演”在艺术界和社会上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和误导了我们民众的美术教育理念。

  2010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李长春同志《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一文中,针对当前的文艺批评现象指出:“现在文艺评论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一味评功摆好,有的甚至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都是不正常、不健康的。要进一步加强文艺批评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文艺批评导向。文化类专业报刊和专业网站应该更多地开展切中要害、积极有益的文艺批评……旗帜鲜明地开展正确的文艺批评,发挥文艺评论的积极引领作用。”

  我非常拥护中央领导对文艺评论的指示。我认为今天的文艺批评就是缺少敢于说真话的人,才导致一些美术创作因功利目的而毫无艺术价值,一味地“吹捧”和“迎合”,这不是文艺批评!文艺批评就是要触动被批评对象的“神经”,要有感而发,谈自身的感受和切身体会。我经常说的一般画家只能迎合大众的趣味,而真正的艺术是引导大众审美。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众的文化怪象,其出发点,是要大家明白怎样才是真正的艺术和艺术家。同时唤醒民众对艺术审美、艺术鉴赏的正确认识和提高,不能被范曾这类善于搞手段和重名利的人误导我们的大众文化及艺术审美。

  本案中,我在文章中所针对的是范曾作品的评论,或是对其艺术才能等专业的评论,所举事例或是自己亲身经历,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实,因此不构成诽谤;文章中我没有点名,表明我丝毫没有故意降低对于他个人社会评价的动机,文章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没有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损害他个人的名誉。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和提倡有时代精神和情感的艺术作品和艺术家,他们的艺术创造是引导、率领和推动艺术审美发展的,这不仅仅是我,包括整个社会对这种艺术家们的精神都会大力弘扬和宣传,也只有具有创新精神的艺术,才能真正提升国家的文化实力。而对一些误导艺术发展的现象,我有一个公民的发言权,即有文艺评论的权利,我会一如既往地用自己的观点和方式继续揭露和批判。这是我的责任。

  最后,希望由我的这篇不点名的艺术评论文章而引起的所谓名誉侵害官司,能给艺术创作和文艺批评带来些思考,提醒艺术家自觉担当起艺术创新的责任,能够让大众了解什么是真正的艺术创作、艺术审美以及道德价值观。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更是正义的,并会对美术界这种歪曲艺术创作、乱搞学术欺骗和误导大众审美的现象做出实事求是的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范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范曾违情违理违法的诉讼请求,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文艺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正当艺术批评氛围,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郭庆祥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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