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弄丢公司价值30万元古董 该当何罪

2016年09月27日07:53   新浪贵州  收藏本文     

  庭审现场

  ■核心提示

  贵阳一家文物商店的总经理,将一个价值30万元的古玩瓶从公司库房领出后,该瓶子“不翼而飞”,该经理称,在参加拍卖会途中遭遇失窃。

  这一行为,到底应认定为民事侵权、违纪,还是刑事犯罪,引起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

  据悉,该案一审时,法院认定其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不服该判决遂上诉。9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对此案展开二审。

  A 古玩瓶“失踪”

  “70后”贵阳男子李某,案发前任贵阳市文物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该机构为自收自支的国有独资企业,约有10名员工,设总经理、书记、财务等职位。

  法院查明,2014年8月,李某在未办理任何出库手续的情况下,以前往四川成都参加拍卖会为由,从库房内将公司以30万元收购的清康熙青花海水瑞兽纹棒槌瓶(简称棒槌瓶)取出,后李某并未参加拍卖会,也未将棒槌瓶归还给公司,现该瓶去向不明。

  两次庭审中,李某均称,其将棒槌瓶放置在轿车后备厢,期间车门被人撬开,棒槌瓶因此失窃,而自己当时未报警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有能力“摆平”这件事。

  法 院查明的事实还有,2013年1月10日,李某安排公司员工拟收购一个清代乾隆粉彩花瓶,借此从公司借款10万元,但李某并没有收购,而是将借款挪为个人 使用,直到案发也未归还;2014年12月25日,李某在其他领导不同意收购哥窑开片梅瓶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从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收购该瓶,但至案 发时这笔款项仍未归还。

  B 一审获刑四年

  棒槌瓶“失踪”后,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纪检部门曾介入调查。2015年6月3日,时任文物商店“一把手”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贪污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对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的10万元,李某不持异议,但是,李某认为2014年12月的10万元不是挪用公款,此外,棒槌瓶事件,自己也不存在贪污行为。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挪用公款2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处罚。

  据此,云岩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向文物商店赔偿50万元。

  C 如何定性成焦点

  对该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9月23日上午,贵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就李某携带棒槌瓶出库后瓶子“失踪”行为,应认定为违纪、民事侵权,还是贪污,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李 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文物商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棒槌瓶”是客户向文物商店借款30万的抵押物,若到期不还就由文物商店收购,截至目前仍未办理收购手 续,因此,棒槌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文物商店仅是因保管而占有棒槌瓶。因此,棒槌瓶并非公司财物,故不属于公共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侵 权。

  此外,辩方还认为,李某于2013年12月25日借款10万元收购文物的行为,是在公司见证下公开进行的,是李某在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应该认定为一种经营行为,故不构成挪用公款。

  公诉方则表示,本案中,四川省文物总店方面证实2014年8月7日的书画展、9月28日的拍卖会,并未与贵阳文物商店产生业务往来和联系。2014年,李某 并未到成都参加拍卖会,此外,根据本案中的证人证言、收据等物证,能证明被告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

  庭审持续约1小时后,法庭表示,本案因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实习生 勾薇 本报记者 罗付伟

  稿源:[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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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挪用公款文物商店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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