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填补“民间收藏”管理空白,立法进行充分的保护和妥善的管理;扩大对社会各界捐赠文物的鼓励力度……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提出诸多建议。
建议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纳入其中
城市文化历史街区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它是传统城市生活方式的见证,也承载着人们对于传统城市的乡愁。
我国从1982年设立历史名城保护制度,1985年以“历史性传统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提出了“街区制”的改革相关问题。
在此背景下,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也应当被更多予以重视。合肥市历史文化悠久,古镇和历史传统街区众多,需要对此予以特别关注,十余年来,我市文化管理部门对于合肥的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做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作为我市文物保护领域“顶层设计”的《办法》,结合当前背景,有必要将关于我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内容补充其中。
希望立法条文 关注合肥“民间收藏”
我国民间收藏已有几千年历史,其蕴含量远超过官方博物馆的藏量,是必须加以重视和保护的文物资源。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民间收藏很多环节中存在法律空白及执法乏力等现象,对民间藏品的有效保护形成了极大阻碍,使得民间收藏难以规范,甚至乱象丛生。因此,我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明确了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并对民间收藏进行明确的规范。
就我市情况而言,十余年间,我市民间文物收藏也取得了迅猛发展,目前,我市非国有博物馆数量已经近10家。
与民间收藏的发展势头相比,《办法》对于民间收藏问题目前还是一片空白,因此,《办法》中应增加鼓励民间博物馆和民间收藏的部分条款规定,在立法上对我市的民间收藏进行充分的保护和妥善的管理,以使我市的文物保护得到全面补充。
扩大对社会捐赠文物 的鼓励力度
报告建议,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各界捐赠文物的鼓励力度。
“希望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同时,报告指出《办法》对于建设项目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相对简单。在我市大建设的背景下,《办法》中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建设项目文物保护管理的新要求。尤其是在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勘探管理缓解应如何加强与对话、施工等环节有效配合的问题,实践中,相关多数部门建议在土地收储过程中予以落实比较恰当。
因此,建议《办法》对此问题进行明确,在从控制地带规定、建设工程选址与不可移动物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收储阶段的文物勘探规定、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文物勘探规定等内容进行细化。
对外资拍卖行等问题 留出立法的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制定时,文物拍卖市场才刚刚起步,因此《办法》对其规定寥寥。多年来,我市的文物拍卖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办法》的规定已严重滞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拟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这可能给外资公司在内地设立企业和拍卖中国文物提供了机会,有利于内地拍卖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海外文物流回内地。
因此,考虑到文物保护管理的新情况,《办法》需要为我市外资拍卖等问题留出一定空间。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黎静